
【法】 duplicate bill of lading
carbon; copy; counterpart; duplicate; repetition; script; transcript
【計】 back-up copy; copy; counter-part
【經】 copy; counterpart; duplicate; duplicate copy; duplication
【化】 bill of loading; delivery ordern D/O
【經】 affreightment; carrier's note
副本提單(Copy of Bill of Lading),在漢英詞典及國際貿易實務中,指區别于正本提單(Original B/L)的文件副本。其核心含義與法律效力如下:
副本提單是船公司、貨運代理或承運人籤發的提單複印件或打印件,通常标注“NON-NEGOTIABLE”(不可轉讓)字樣。根據《海商法》及國際慣例(如《漢堡規則》),副本提單不具備物權憑證功能,不能用于提貨或貨物所有權轉移,僅作為信息記錄和流程參考之用 。
示例術語對照:
向海關提交副本提單可作為貨物申報的輔助文件,證明運輸合同内容(如品名、數量、收發貨人),但需與正本分離使用 。
企業物流部門憑副本提單跟蹤貨物狀态、核對裝船信息,或作為財務結算的備案文件。
在特定信用證條款下,銀行可能要求副本提單作為正本提單的附屬單據,用于單證一緻性審核(需明确标注“Certified True Copy”)。
權威參考來源:
(注:因平台限制無法提供外部鍊接,建議通過法律數據庫或國際商會官網查閱原文)
副本提單是國際貿易和海運業務中的重要文件,其定義、特點及用途如下:
副本提單是正本提單的複制件,通常标注“副本”(Copy)或“不可轉讓”(Non-negotiable)字樣,且沒有承運人籤字蓋章,因此不具備法律效力。它僅作為參考文件,不能用于提貨或轉讓貨物所有權。
對比項 | 正本提單 | 副本提單 |
---|---|---|
法律效力 | 可憑此提貨,具備法律效力 | 僅作參考,無法律效力 |
标注内容 | 含“ORIGINAL”字樣及籤發日期 | 含“副本”或“不可轉讓”字樣 |
籤署與條款 | 承運人籤字蓋章,包含背面條款 | 無籤字蓋章,通常無背面條款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71條,提單的法律效力僅限正本,副本提單不能作為提貨憑證。
如需進一步了解提單操作細節,可參考權威法律文件或咨詢專業物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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