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bargaining right
negotiate; palaver; parley; transact; treaty
【经】 negotiate; negotiation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谈判权指在协商过程中,一方或多方依法或依约定享有的参与讨论、提出条件、修改条款并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定资格或能力。其英文对应术语需根据语境区分:
法定权利层面
商业能力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自愿订立合同权利",隐含谈判权基础,英译"Right to Freely Negotiate Contracts" 。
参考文献(真实可访问来源)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org
牛津法律词典"Bargaining Power"条目:Oxford Reference
中国人大网《合同法》英译本:npc.gov.cn
谈判权是一个法律概念,在不同领域有不同内涵,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类:
在关税协定中,谈判权指缔约方在最初关税谈判中获得的特权。若一方想撤回或修改已承诺的关税减让,必须与最初谈判取得该减让的缔约方重新协商,并获得其同意及相应补偿。这种权利体现了国际经贸规则中的对等原则,常见于WTO框架下的贸易协定。
指劳动者通过工会或代表与雇主协商劳动条件,并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在国际贸易中保障缔约方权益平衡,在劳动关系中通过制度性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权益。我国集体谈判权尚在发展完善中,需通过工会改革等措施强化劳动者议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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