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bargaining right
negotiate; palaver; parley; transact; treaty
【經】 negotiate; negotiation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談判權指在協商過程中,一方或多方依法或依約定享有的參與讨論、提出條件、修改條款并最終達成協議的法定資格或能力。其英文對應術語需根據語境區分:
法定權利層面
商業能力層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條規定的"自願訂立合同權利",隱含談判權基礎,英譯"Right to Freely Negotiate Contracts" 。
參考文獻(真實可訪問來源)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uncitral.org
牛津法律詞典"Bargaining Power"條目:Oxford Reference
中國人大網《合同法》英譯本:npc.gov.cn
談判權是一個法律概念,在不同領域有不同内涵,主要可分為以下兩類:
在關稅協定中,談判權指締約方在最初關稅談判中獲得的特權。若一方想撤回或修改已承諾的關稅減讓,必須與最初談判取得該減讓的締約方重新協商,并獲得其同意及相應補償。這種權利體現了國際經貿規則中的對等原則,常見于WTO框架下的貿易協定。
指勞動者通過工會或代表與雇主協商勞動條件,并籤訂集體合同的權利:
在國際貿易中保障締約方權益平衡,在勞動關系中通過制度性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權益。我國集體談判權尚在發展完善中,需通過工會改革等措施強化勞動者議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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