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raverse jury
adjudication; arbitrament
【经】 adjudication; arbitral award; arbitrament; award; findings
jury; juryman; trial jury
【经】 jury
"裁决陪审团"在汉英法律语境中对应"trial jury"或"petit jury"的概念,指在司法程序中负责事实认定与裁决的法定组织。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该制度源自英国普通法传统,现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由随机选任的普通公民组成,在法官指导下依据呈堂证据作出事实判断。
在法律职能层面,美国司法部《陪审团制度白皮书》指出其具有双重功能:在刑事案件中决定被告是否有罪(guilt or innocence),在民事案件中判定责任归属与赔偿金额(liability and damages)。中国《人民陪审员法》第21条虽未直接使用该术语,但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审理中享有"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的实质裁决权。
程序运作方面,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8条,典型裁决陪审团由6-12人组成,须达成法定多数或全体一致意见。香港司法机构《陪审团指引》特别强调,陪审员裁决应基于"法庭接纳的证据,不受外界信息干扰",该原则在R v Sussex Justices案判例中确立为司法公正基准。
比较法视角下,德国马普比较法研究所分析显示,该制度与大陆法系职业法官审问制形成结构性差异。中国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3条引入的"七人合议庭"模式,可视为融合两大法系特征的制度创新。
陪审团制度是普通法系(如美国、英国、中国香港等地)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功能是通过普通市民参与司法审判来保障裁决的公正性和民主性。以下是关于“裁决陪审团”的详细解释:
大陪审团(Grand Jury)
由23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审查刑事案件证据,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起诉讼(即是否批准检察官的起诉请求)。大陪审团在任期内可处理多起案件,期限通常为4周左右。
小陪审团(Petit Jury)
一般由6-12人组成,负责在审判中根据证据裁断事实,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刑事案件)或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民事案件)。小陪审团一案一组,仅参与单一案件的审理。
陪审团制度源于英国12世纪的司法实践,核心理念是“由同类人审判”(right to a trial by one’s peers)。其作用包括:
陪审员需满足国籍、年龄(通常18岁以上)、语言能力等基本条件,无重罪前科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其选拔通过选民名单或驾照登记等公共数据库随机抽取。
陪审团裁决机制通过分工协作(事实与法律分离)和公众参与,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平衡专业性与社会共识。不同法域对陪审团的具体规则可能有所差异,但其核心理念始终围绕民主监督和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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