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raverse jury
adjudication; arbitrament
【經】 adjudication; arbitral award; arbitrament; award; findings
jury; juryman; trial jury
【經】 jury
"裁決陪審團"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trial jury"或"petit jury"的概念,指在司法程式中負責事實認定與裁決的法定組織。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該制度源自英國普通法傳統,現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國家,由隨機選任的普通公民組成,在法官指導下依據呈堂證據作出事實判斷。
在法律職能層面,美國司法部《陪審團制度白皮書》指出其具有雙重功能:在刑事案件中決定被告是否有罪(guilt or innocence),在民事案件中判定責任歸屬與賠償金額(liability and damages)。中國《人民陪審員法》第21條雖未直接使用該術語,但規定人民陪審員在審理中享有"對事實認定獨立發表意見,并與法官共同表決"的實質裁決權。
程式運作方面,依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48條,典型裁決陪審團由6-12人組成,須達成法定多數或全體一緻意見。香港司法機構《陪審團指引》特别強調,陪審員裁決應基于"法庭接納的證據,不受外界信息幹擾",該原則在R v Sussex Justices案判例中确立為司法公正基準。
比較法視角下,德國馬普比較法研究所分析顯示,該制度與大陸法系職業法官審問制形成結構性差異。中國2018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83條引入的"七人合議庭"模式,可視為融合兩大法系特征的制度創新。
陪審團制度是普通法系(如美國、英國、中國香港等地)司法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功能是通過普通市民參與司法審判來保障裁決的公正性和民主性。以下是關于“裁決陪審團”的詳細解釋:
大陪審團(Grand Jury)
由23人組成,主要職責是審查刑事案件證據,決定是否對嫌疑人提起訴訟(即是否批準檢察官的起訴請求)。大陪審團在任期内可處理多起案件,期限通常為4周左右。
小陪審團(Petit Jury)
一般由6-12人組成,負責在審判中根據證據裁斷事實,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刑事案件)或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民事案件)。小陪審團一案一組,僅參與單一案件的審理。
陪審團制度源于英國12世紀的司法實踐,核心理念是“由同類人審判”(right to a trial by one’s peers)。其作用包括:
陪審員需滿足國籍、年齡(通常18歲以上)、語言能力等基本條件,無重罪前科且未被剝奪政治權利。其選拔通過選民名單或駕照登記等公共數據庫隨機抽取。
陪審團裁決機制通過分工協作(事實與法律分離)和公衆參與,在維護司法公正的同時平衡專業性與社會共識。不同法域對陪審團的具體規則可能有所差異,但其核心理念始終圍繞民主監督和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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