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windle and sell] 拐騙并賣掉(人)
拐賣人口
拐騙販賣人口。《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三六回:“他把弟婦拐賣了,還要栽他一個逃走的名字。” 老舍 《四世同堂》九:“ 尤桐芳 不記得她的父母是誰,‘尤’是她養母的姓。四歲的時候,她被人拐賣出來。”
拐賣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指以非法獲利為目的,通過欺騙、脅迫等手段控制他人,并将其當作商品進行販賣的犯罪行為。該行為嚴重侵害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具有以下核心含義:
本義指誘騙、綁架或劫持,強調通過暴力、欺詐等非法手段使受害者脫離原生活環境。
指将人作為商品進行交易,以獲取經濟利益,本質是物化人格的非法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指以出賣為目的,實施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其核心特征包括:
同時侵犯受害者的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及家庭關系,部分案件伴隨性侵害、強迫勞動等衍生犯罪。
常涉及跨區域團夥作案,形成“拐騙-運輸-販賣”鍊條,增加追查難度。
破壞社會信任基礎,引發公衆安全焦慮,需通過法律與社會治理協同打擊。
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
拐賣是指通過欺騙、綁架、收買等手段非法販賣人口的行為,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基本定義
指以非法獲利為目的,通過誘騙、脅迫或暴力手段控制他人,并将其作為商品進行交易。常見形式包括拐賣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例如老舍《四世同堂》中描述的“四歲時被拐賣”的文學案例。
法律屬性
屬于嚴重刑事犯罪,涵蓋拐騙、綁架、收買、販賣、中轉等多個環節。我國《刑法》明确規定此類行為最高可判處死刑,國際社會也将其列為全球性犯罪問題。
社會危害與表現形式
受害者常被強迫從事勞動、性剝削或非法收養。曆史上《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等作品已揭露其存在,現代案例多涉及跨境人口販賣。
國際術語對應
英文譯為“human trafficking”或“kidnap and sell”,德語為“Menschenhandel”,凸顯其跨國犯罪特征。
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救助機制,建議查詢公安機關或聯合國相關機構的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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