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官名。掌清除蛙類動物。《周禮·秋官·蝈氏》:“蟈氏,掌去鼃黽。焚牡蘜,以灰灑之,則死。” 鄭玄 注:“ 齊 魯 之間謂鼃為蟈;黽,耿黽也。蟈與耿黽尤怒鳴,為聒人耳,去之。” 清 曹寅 《聞蛙》詩:“我官同蟈氏,清夜聽閒冷。” 清 趙翼 《食田雞戲作》詩:“嘗攷 康成 註《蟈氏》,上供禦食始 漢 時。”
蝈氏是《周禮》中記載的古代官職名稱,專司驅除蛙類害蟲,其名稱來源與職能均與蛙類相關。以下是詳細釋義與考據:
"蝈"的本義
《說文解字》未直接收錄"蝈"字,但清代段玉裁注《周禮》時指出:"蝈,今之蛙字……古謂蛙為蝈。" 其字形從"蟲"、"國"聲,本義指蛙類動物,尤指鳴聲擾人的青蛙。
"氏"的職能屬性
"氏"在此表示官職類别,與《周禮》中"冥氏"(掌除猛獸)、"翦氏"(掌除蠹蟲)等命名邏輯一緻,體現古代以職能命官的特點。
據《周禮·秋官·蝈氏》記載:
"蝈氏,掌去蛙黾。焚牡菊,以灰灑之則死。"
其職責為驅除田間蛙類("蛙黾"),方法是用焚燒菊科植物(牡菊)的灰燼灑向蛙群以滅殺。此職能反映周代對農業害蟲的系統化管理,蛙類因鳴叫擾民或破壞作物而被視為需清除的對象。
生态治理的早期實踐
蝈氏采用植物(牡菊)滅蛙,體現先秦時期利用生物特性進行生态幹預的智慧,被視為古代環保技術的雛形。
禮制中的象征意義
在《周禮》的官僚體系中,蝈氏隸屬"秋官"(掌刑罰),暗示蛙鳴被視為破壞社會秩序的"噪音",需以刑罰類比的手段治理,折射古人對自然秩序與社會秩序的統一認知。
部分學者(如清代孫诒讓)認為"蛙黾"并非泛指所有蛙類,而是特指鳴聲聒噪的品種(如《夏小正》稱"鼃"者)。漢代以後,隨着官職體系變遷,蝈氏職能逐漸消失,但其名仍作為古代生物防治的典型案例被後世農書援引。
權威參考資料:
“蝈氏”一詞的含義需結合曆史語境和現代用法綜合理解,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
蝈氏是周代設立的官職,隸屬于秋官系統,主要負責驅除蛙類等幹擾性動物。據《周禮·秋官》記載,其職責包括焚燒牡菊(一種植物)并用灰燼驅趕蛙類,以減少鳴叫對環境的幹擾。
職能背景
古代齊魯地區稱蛙為“蝈”,因蛙鳴聒噪影響生活,故設專職管理。鄭玄注《周禮》時強調此官職的設立與民生環境治理相關。
建議在學術或曆史語境中采用“古代官職”釋義,若遇現代引申用法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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