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ke a false charge against sb.;frame sb.up] 羅織罪名加以陷害
不速去,無俟奸人構陷,吾今即撲殺汝!——清. 方苞《左忠毅公逸事》
誣陷。 唐 劉餗 《隋唐嘉話》卷中:“ 盧 既藉恩寵,屢訴 才幹 ( 杜才幹 )枉見構陷。”《宋史·張士遜傳》:“憸人構陷善良,以搖朝廷,姦僞一開,亦不能自保矣。” 魯迅 《準風月談·歸厚》:“我就是常看造謠專門雜志之一人……看他有怎樣出奇的幻想,怎樣别緻的描寫,怎樣險惡的構陷。”
搆陷:謂捏造罪名加以陷害。《後漢書·順帝紀》:“ 王聖 等懼有後禍,遂與 豐 京 等共搆陷太子,太子坐廢為 濟陰王 。” 元 劉祁 《歸潛志》卷十三:“ 梁松 由是恨 援 ,死後搆陷,至妻子不敢歸葬。”《清史稿·睿親王多爾衮傳》:“搆陷威逼,使 肅親王 不得其死。” 瞿秋白 《<魯迅雜感選集>序言》:“地主官僚和資産階級社會的丑惡,實在遠超出于文學家最深刻的‘搆陷别人的罪狀’!”
“構陷”是漢語中的動詞性短語,指通過編造虛假事實或捏造罪名,蓄意陷害他人使其陷入不利境地的行為。該詞由“構”(編造、設計)和“陷”(使陷入)組合而成,最早可追溯至《後漢書》中“構陷忠良”的用法,體現其曆史語境中對正直人士的誣告行為。
從語義學角度分析,“構陷”包含三層核心含義:
該詞在當代法律文書中仍具生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3條“誣告陷害罪”的司法解釋中,明确将“構陷行為”列為客觀要件,體現其法律術語屬性。與近義詞“誣陷”相比,“構陷”更強調系統性、周密性的陷害特征,常用于書面語體及曆史叙述場景。
“構陷”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gòu xiàn,指通過捏造罪名、設計陷阱等手段故意陷害他人,使其蒙受不白之冤。以下是詳細解析: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權威典籍或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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