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清 對五品以上官員的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及妻室之殁者,以皇帝的诰命追贈封號,叫诰贈。 清 朱之瑜 《上長崎鎮巡揭》:“然而不為者,以 瑜 祖、父、兄世叨科甲,世膺誥贈,何忍辮髮髠首,狐形豕狀,以臣仇虜?”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褚生》:“ 陳 復求赴春闈。曰:‘君先世福薄,慳吝之骨,誥贈所不堪也。’”
诰贈是中國古代封贈制度中的專用術語,指朝廷以诰命形式追封已故官員或其親屬官職、爵位的榮典形式。該制度形成于宋代,至明清時期形成完備體系,《明史·職官志》記載诰贈對象涵蓋"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及妻,存者曰诰封,殁者曰诰贈"。
其具體實施包含三個特征:一是追封對象需符合"品官之考績著者"的标準,即官員需有突出政績;二是诰贈文書采用特定格式,首句為"奉天承運皇帝制曰",末尾加蓋皇帝玺印;三是诰贈品級與官員實職對應,《清會典》規定"正一品官授光祿大夫,追贈三代"。與"诰封"的區别在于受贈者需為已故人員,且追贈官職不可超過受封者現存官階。
該制度承載着古代"慎終追遠"的倫理觀念,通過《禮記》"追遠民德歸厚"的思想延伸,形成以皇權為核心的榮譽表彰體系。現代漢語詞典多将其釋為"封建時代朝廷封贈爵位的诰命",但實際運用中需結合具體曆史語境理解其政治文化内涵。
(來源參考:《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明史·職官志》中華書局點校本;《清會典》影印本;《禮記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
“诰贈”是一個具有曆史制度背景的詞語,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釋:
“诰贈”指明清時期皇帝通過诰命文書,對五品以上官員的已故親屬(包括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及配偶)追贈封號的行為。這一制度體現了封建皇權對官員家族的褒獎和恩典。
“诰封”用于封賞在世者,而“诰贈”專用于追贈已故親屬,兩者均屬诰命制度範疇。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制度流程,可參考《明會典》《清會典》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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