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犹符节。《韩非子·主道》:“符契之所合,赏罚之所生也。” 晋 袁宏 《三国名臣序赞》:“君臣相体,若合符契。” 宋 司马光 《谢始平公以近诗一卷赐示》诗:“圣贤会合若符契,坐致四海登熙隆。”参见“ 符节 ”。
(2).符券契约一类文书的统称。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书记》:“市朝徵信,则有符契券疏。” 唐 白行简 《李娃传》:“其二肆长相谓曰:‘我欲各閲所佣之器於 天门街 ,以较优劣,不胜者罚直五万,以备酒饌之用,可乎?’二肆许诺,乃邀立符契,署以保证,然后閲之。” 章炳麟 《驳中国用万国新语说》:“ 汉 世制詔三王,其册书犹真草兼具,岂况符契笺奏之书日不暇给,则何取端书分隶?”
(3).符合。 宋 洪迈 《夷坚丙志·生肉劝酒》:“千里影嚮,符契若是,异哉!异哉!” 明 谢肇淛 《五杂俎·地部一》:“ 太祖 之封 燕王 ,与 文皇 之定都於 燕 ,其远见皆相符契矣。” 汤用彤 《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第一分第四章:“其所言歷歷与正史相符契。”
符契(fú qì)是汉语中一个具有深厚文化内涵的复合词,其含义可从字源、历史演变及现代用法三个层面解析:
本义指古代朝廷传达命令的凭证,以竹、木、金、玉等材质制成,刻有文字或图案,剖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以验真伪。《说文解字》释:“符,信也。汉制以竹,长六寸,分而相合。”
原指刻于竹木的契约文书,《说文解字》称:“契,大约也。”后引申为双方约定的凭证,如合同、盟约。
合成词“符契” 强调凭信之物需两相吻合,核心含义为验证真实性的信物或约定凭证。
战国至秦汉时期,“符契”多指兵符、官符,如虎符。两半相合方可调兵,体现“契合”的权威性。例如《史记·魏公子列传》载信陵君“窃符救赵”,即此类信物。
唐宋以后渐扩展至民间契约,如地契、商约。《唐律疏议》规定“田宅交易,须立文契”,此类文书需双方各持一份,合契为证。
道教文化中,“符契”指符箓(如辟邪符文),强调与神明力量的“契合”;佛教亦用“契经”表佛语与真理相合。
现代汉语中,“符契”除指实体凭证外,更多用于抽象表达:
常见于“若合符契”(形容高度吻合),语出《庄子·胠箧》:“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则是非窃仁义圣知邪?故逐于大盗,揭诸侯,窃仁义并斗斛权衡符契之利者。”
符契的核心意义始终围绕凭信、验证与契合,从具体信物演变为抽象的文化符号,深刻体现中国古代契约精神与诚信观念。
符契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古代汉语词汇,其核心意义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符契最初指古代朝廷用于调兵遣将或传递命令的凭证,通常以竹、金属等制成,分为两半,合符为信。例如《韩非子·主道》提到“符契之所合,赏罚之所生也”,强调其作为权力象征的权威性。汉代进一步将符契与“天命”关联,认为其是君主受命的凭证(如符命)。
符契也泛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类文书。唐代白行简《李娃传》中记载商家订立符契以作保证:“二肆许诺,乃邀立符契,署以保证”。这类符契需双方签署,体现古代商业活动的规范性。
在抽象层面,符契可表示事物间的高度一致性。例如宋代洪迈《夷坚丙志》用“符契若是”形容事件间的奇妙对应;明代谢肇淛则以“相符契”表达观点与事实的契合。
符契的概念被道教吸收,演变为“道符”,成为沟通人神的媒介。这种从世俗到宗教的转变,反映了符号象征意义在中国文化中的延展性。
如需进一步考证具体文献用例,可参考汉典及《文心雕龙》等典籍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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