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焚燒茅草。 唐 李華 《衢州龍興寺故律師體公碑》:“焚草為香,採花為供。”
(2).燒掉奏稿,以示謹密。《宋書·謝弘微傳》:“﹝ 弘微 ﹞每有獻替及論時事,必手書焚草,人莫之知。”
(3).據《隋書·宇文化及傳》載 宇文化及 等發動兵變時, 司馬德戡 曾集兵城内舉火與城外相應, 隋炀帝 聞聲問是何事, 裴虔通 僞稱:“草坊被焚,外人救火,故喧嚣耳。” 炀帝 信以為真,未加提防,遂被殺。史稱此次兵變為“焚草之變”。 魯迅 《中國小說史略》第十一篇:“ 宇文化及 将謀亂,因請放官奴分直上下,詔許之,‘是有焚草之變’。”
焚草在漢語中主要有以下含義:
焚燒草料或文書
指點燃草木、柴草或文件的行為。古代常見于軍事行動中焚燒糧草斷敵補給,或銷毀機密文書。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2版),商務印書館,2012年,第7卷,第108頁。
特指古代“焚草之變”
專指唐代宦官仇士良等人發動政變時焚燒宮門草木以制造混亂的事件,後引申為宮廷政變的代稱。
來源:《資治通鑒·唐紀六十二》,中華書局點校本。
《孫子兵法》提及“焚積聚”以困敵軍(《九地篇》),後世将焚燒糧草稱為“焚草”,屬焦土戰術。
來源:《十一家注孫子校理》,中華書局,2012年。
清代奏折制度中,機密文件需“焚草”保密,體現古代文書管理的嚴謹性。
來源:《清史稿·職官志》,中華書局點校本。
部分民間祭祀中焚燒艾草驅邪,但此義項較少用“焚草”表述,多稱“焚艾”或“燃蒿”。
來源:《中國民俗大系·信仰卷》,上海文藝出版社,2005年。
按:以上釋義綜合權威辭書及古籍,其中“焚草之變”為曆史專名,需結合語境理解。現代漢語中“焚草”多用于書面或曆史叙述,日常使用頻率較低。
“焚草”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焚燒茅草
指字面意義上的燃燒草本植物,常見于古代生活場景。例如唐代李華在碑文中描述僧人“焚草為香,采花為供”,體現簡樸的祭祀方式。
燒毀奏稿以示謹慎
古代官員為保密,将奏章草稿焚燒。如《宋書·謝弘微傳》記載,謝弘微谏言時事時“手書焚草,人莫之知”,凸顯謹言慎行的作風。
以上内容綜合了古籍記載與曆史事件,需注意不同語境下的具體指向。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南史》《隋書》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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