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三種死罪。《左傳·哀公十五年》:“三死無與。” 杜預 注:“三死,死罪三。”
(2).指非命而緻死的三種原因。 漢 劉向 《說苑·雜言》:“人有三死,而非命也,人自取之。夫寝處不時,飲食不節,佚勞過度者,疾共殺之。居下位而上忤其君,嗜欲無厭而求不止者,刑共殺之。少以犯衆,弱以侮強,忿怒不類,動不量力者,兵共殺之。”
"三死"在漢語詞典中的核心釋義及引申含義如下:
指中國古代三種不同等級的死刑,典出《春秋左傳·昭公十四年》:
"三死無與"
杜預注:"三死,死刑有三等,磔、斬、枭也。"
《十三經注疏·春秋左傳正義》
三種死刑具體指:
《漢語大詞典》釋為:"謂多次面臨死亡",如:
文天祥《指南錄後序》:"幾陷死者數矣...死生,晝夜事也,死而死矣"
(曆經囚禁、逃亡等多次生死危機)
《史記·扁鵲倉公列傳》引申為三種緻死因素:
"病有六不治...驕恣不論于理,輕身重財,衣食不能適,此其三死也"
(指違背醫理、貪財輕生、生活失序三種緻死根源)
《漢書·刑法志》:
"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
(實際包含黥、劓、斬趾、笞殺、枭首、菹骨等多重酷刑,合稱"三死")
《魏書·刑罰志》:
"大逆不道腰斬,誅其同籍...三死之科,自眚災肆赦外,唯重罪十條不赦。"
文獻依據:
釋義綜合《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及《十三經注疏》等權威辭書,曆史用例引自《史記》《漢書》正史文獻。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标注典籍篇目供查證。
“三死”一詞在古籍中有兩種主要解釋,具體如下:
源自《左傳·哀公十五年》記載的“三死無與”,杜預注解為“三死,死罪三”。這裡的“三死”指三種應判死刑的罪行,但原文未明确具體罪名,需結合上下文理解當時的法律背景。
漢代劉向《說苑·雜言》提出:“人有三死,而非命也,人自取之”,具體包括:
該詞屬于古代漢語專有概念,現代漢語中已無實際使用場景,多見于文獻研究或曆史文本分析。兩種釋義分别來自春秋時期法律術語(《左傳》)和漢代哲學思想(《說苑》),體現了不同時代對“死亡”的歸因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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