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员被免职者。 清 江藩 《汉学师承记·武亿》:“詔各举所知废员可起用者。” 清 陈康祺 《燕下乡脞录》卷十二:“ 咸丰 朝,起废员,仍赏主事,命来京。”
废员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语境的法律术语,主要指向因违法失职或考核不达标而被罢免官职的公务人员。根据《汉语大词典》解释,“废员”指“被革职的官吏”,其概念形成与中国古代职官管理制度密切相关。
从词源学角度分析,“废”在古汉语中表示“弃置、罢黜”,“员”指“官员、吏员”,二字组合完整表达了“罢黜官员职务”的核心含义。清代《吏部则例》规定,官员若出现“贪酷不法”“年老衰迈”等情况,经吏部核查后即列为废员。
现代法律体系中,与之对应的概念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其中明确规定公务员在“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等情形下,将依法予以辞退。这一规定与古代“废员”制度在人事管理原理上具有承继关系。
“废员”是一个源自古代汉语的词汇,具体含义及用法如下:
指被免职或废黜的官员,由“废”(废除、解雇)和“员”(官员)组合而成,多用于描述古代官场中因失职、犯错或腐败而被罢免公职的情况。
清代用例
扩展含义
虽最初特指官员,但现代语境中也可泛指被解雇或辞退的人员,尤其在涉及职场或体制内场景时使用。
若需进一步了解古代职官制度或具体文献案例,可参考《汉学师承记》《燕下乡脞录》等清代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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