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曠廢職守之過。《資治通鑒·漢獻帝建安二十四年》:“然其作軍屯營,不失令行禁止,部界無廢負,路無拾遺,其法亦美矣。” 胡三省 注:“謂部界之内,無有廢職以為罪負也。”
廢負是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免除負擔或責任,特指古代官府對賦稅、徭役的豁免。以下從語義、文獻用例及演變角度分述:
字義溯源
複合為“廢負”,即解除承擔的義務,常見于古代政令文書。
權威詞典釋義
據《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94):“廢負,謂免除賦稅徭役。” 此釋義點明其行政語境,強調官方對民衆負擔的合法豁免。
經典史籍記載
《後漢書·光武帝紀》載:“其令南陽勿輸今年田租刍稿……廢負官物,勿複收責。” 此處“廢負”指東漢初年光武帝為恢複民生,免除南陽地區積欠的官稅,屬典型恤民政策。
法律文書中的運用
唐代《唐律疏議·戶婚》規定:“若遭水旱蟲霜,依令廢負。” 表明災荒年份可依法免除賦稅,體現制度化的救濟機制。
(注:部分古籍無直接電子鍊接,建議通過權威圖書館數據庫檢索原文。)
“廢負”是一個包含多重含義的詞彙,具體解釋需結合語境:
現代常用含義
指無用的負擔或累贅,由“廢物”和“負擔”組合而來,常用于形容帶來困擾的人或事物。例如:
“這個項目成了團隊的廢負,消耗資源卻無實際産出。”
古籍中的含義
在《資治通鑒·漢獻帝建安二十四年》中,“廢負”指曠廢職守的過錯。胡三省注解為“部界之内無廢職以為罪負”,強調因渎職導緻的罪責。例如:
“部界無廢負”表示管轄範圍内無人玩忽職守。
字義分解
使用建議:現代語境中多采用第一種比喻義,若涉及曆史文獻則需結合第二種解釋。需注意區分具體場景,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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