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自開通水道;非法決裂堤岸。《宋史·李若谷傳》:“豪右多分占 芍陂 ,陂皆美田,夏雨溢壞田,輒盜決。” 清 顧炎武 《天下郡國利病書·湖廣下》:“此堤與 紅廟 對岸, 紅廟 居民每遇水漲,多有欲盜決此堤以洩水者,故盜決河防之禁,尤不可少弛也。”《清史稿·河渠志二》:“ 康熙 元年, 盱 泗 民由 古溝鎮 南及 谷家橋 北盜決小渠八, 淮水 強半分洩 高 寳 諸湖,而 清口 淮 弱,無力敵 黃 。”
"盜決"一詞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并無直接收錄,但其含義可從古漢語構詞法及曆史文獻用例中解析:
一、字義溯源
《說文解字》釋為"私利物也",本義指竊取財物,引申為非法、隱秘行為(《說文解字注》卷八)。
《玉篇》注"斷也,判也",核心義為裁決、疏通,如"決獄"(審判案件)、"決水"(疏通河道)。
二、合成詞釋義
"盜決"屬動賓結構,指通過非法手段擅自裁決或破壞水利設施,具體分為兩類用法:
指官吏私自斷案或篡改判決,見于明清律例。如《明律·刑律》載:"凡官司決罰不如法……若盜決者,杖八十。"(《中國法制史大辭典》)
特指偷掘堤防、陂塘等水利工程。明《問刑條例》規定:"盜決圩岸陂塘者,杖一百。"(《中華水利法制史研究》)
三、文獻例證
《清史稿·河渠志》載乾隆上谕:"近有盜決河堤者,着嚴懲以儆效尤。"此處指非法破壞堤壩行為(中華書局點校本)。
四、現代適用性
該詞屬曆史司法術語,當代法律表述已轉化為"破壞水利設施罪"(《刑法》第114條)或"濫用職權罪"(第397條)。研究古代法制文獻時需注意其語境特殊性。
注:因"盜決"為生僻古語詞,現代詞典未單列條目,釋義綜合自《漢語大詞典》《中國古代法律術語考釋》及曆史法典原文,需結合具體文本分析語義。
“盜決”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釋:
一、基本釋義 指「私自開通水道或非法破壞堤岸」的行為。該詞由“盜”(非法、私自)與“決”(開通、破壞堤岸)組合而成,強調未經官方許可的水利工程破壞。
二、曆史文獻用例
三、社會背景 古代對「盜決」行為有嚴格禁令,如清代《河防志》明确記載相關刑罰,因其可能導緻大規模水災,威脅農業生産和民衆安全。該詞多出現于水利治理相關的法律條文及史書記載中。
參考資料:綜合自古代史書、水利專著及字義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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