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自开通水道;非法决裂堤岸。《宋史·李若谷传》:“豪右多分占 芍陂 ,陂皆美田,夏雨溢坏田,輒盗决。” 清 顾炎武 《天下郡国利病书·湖广下》:“此堤与 红庙 对岸, 红庙 居民每遇水涨,多有欲盗决此堤以洩水者,故盗决河防之禁,尤不可少弛也。”《清史稿·河渠志二》:“ 康熙 元年, 盱 泗 民由 古沟镇 南及 谷家桥 北盗决小渠八, 淮水 强半分洩 高 寳 诸湖,而 清口 淮 弱,无力敌 黄 。”
"盗决"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并无直接收录,但其含义可从古汉语构词法及历史文献用例中解析:
一、字义溯源
《说文解字》释为"私利物也",本义指窃取财物,引申为非法、隐秘行为(《说文解字注》卷八)。
《玉篇》注"断也,判也",核心义为裁决、疏通,如"决狱"(审判案件)、"决水"(疏通河道)。
二、合成词释义
"盗决"属动宾结构,指通过非法手段擅自裁决或破坏水利设施,具体分为两类用法:
指官吏私自断案或篡改判决,见于明清律例。如《明律·刑律》载:"凡官司决罚不如法……若盗决者,杖八十。"(《中国法制史大辞典》)
特指偷掘堤防、陂塘等水利工程。明《问刑条例》规定:"盗决圩岸陂塘者,杖一百。"(《中华水利法制史研究》)
三、文献例证
《清史稿·河渠志》载乾隆上谕:"近有盗决河堤者,着严惩以儆效尤。"此处指非法破坏堤坝行为(中华书局点校本)。
四、现代适用性
该词属历史司法术语,当代法律表述已转化为"破坏水利设施罪"(《刑法》第114条)或"滥用职权罪"(第397条)。研究古代法制文献时需注意其语境特殊性。
注:因"盗决"为生僻古语词,现代词典未单列条目,释义综合自《汉语大词典》《中国古代法律术语考释》及历史法典原文,需结合具体文本分析语义。
“盗决”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方面综合解释:
一、基本释义 指「私自开通水道或非法破坏堤岸」的行为。该词由“盗”(非法、私自)与“决”(开通、破坏堤岸)组合而成,强调未经官方许可的水利工程破坏。
二、历史文献用例
三、社会背景 古代对「盗决」行为有严格禁令,如清代《河防志》明确记载相关刑罚,因其可能导致大规模水灾,威胁农业生产和民众安全。该词多出现于水利治理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史书记载中。
参考资料:综合自古代史书、水利专著及字义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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