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常規應做的事務。《文選·揚雄<劇秦美新>》:“增封 泰山 ,禪 梁父 ,斯受命者之典業也。” 李善 注:“典,常也,言封禪之事,王者常業也。”
典業是漢語中具有雙重含義的複合詞,其解釋需結合曆史語境與現代用法:
一、經濟領域指典當行業 《漢語大詞典》将“典業”定義為“典當之行業”,即通過收取抵押品放貸的經營活動。這種經濟形式在中國古代至近代廣泛存在,如清代《戶部則例》規定“典當行業須領帖納稅”,說明其受官府監管的合法商業屬性。
二、文化領域表典籍傳承 《現代漢語詞典》補充其引申義為“掌管常業”,特指對典籍學問的研習與承繼。明代藏書家祁承㸁在《澹生堂藏書約》中強調“典業者當以護書為職志”,體現該詞在藏書文化中的特殊含義。清代學者章學誠《文史通義》所述“典業存乎守先”,更突顯其文化傳承功能。
注:本文釋義依據《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90年版)、《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第7版)等權威辭書,曆史文獻參考中華書局點校本。
“典業”是一個漢語詞語,主要有以下兩種解釋:
指按常規應做的事務
該含義源自古代文獻,如《文選·揚雄〈劇秦美新〉》中提到的“斯受命者之典業也”,李善注解為“典,常也”,即“常規、常業”之意。現代用法中,可引申為規範化的制度或日常工作,例如描述“徽商在鹽業、典業等傳統行業中占據優勢”時,即指常規經營領域。
指典當行業或從業者
部分資料提到“典業”與典當業相關,如“以開當鋪為業的人”或“典當機構”。但這一用法多見于特定曆史或地方語境,權威性較低,需結合具體文獻判斷。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文選》原文或徽商相關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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