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时官僚大姓隶属下租田耕种并供役使的佃户。《诚意伯文集》卷一附 明 刘仲璟 《遇恩录》:“﹝帝﹞宣諭:你家去,种田的种田,有庄佃的使佃僕,有伴儅的使伴儅。”
佃仆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的一种依附性农业劳动者,其身份介于佃农与奴仆之间。据《汉语大词典》记载,佃仆指“佃户中地位最低下者,依附于地主,世代为主家服役”。这一群体最早可追溯至宋元时期,至明清时期在江南地区尤为常见。
从社会结构来看,佃仆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通过租佃契约耕种地主土地,需缴纳地租;另一方面需承担主家的杂役,如守墓、抬轿、修缮房屋等,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中国社会史大辞典》指出,佃仆的户籍往往附属于主家宗族,婚姻、迁徙等行为均需获得主家许可。
该制度的形成与宗法制度密切相关,部分佃仆源于战乱中投靠豪强的贫民,或因债务沦为世仆。其法律地位在《大明律》中亦有体现:“佃仆殴伤家长,加凡人二等;家长殴佃仆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显示出明显的人身依附特征。这一制度直至民国时期土地改革才逐渐消亡。
“佃仆”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的一种特殊依附阶层,其地位介于佃农与奴婢之间,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佃仆指旧时官僚或地主属下租田耕种并供役使的佃户,需为地主提供劳动力和无偿服役,同时受到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约束。不同地区对其称呼多样,如“庄仆”“地仆”“伴当”等。
起源与发展
依附关系
形成途径
经济与生活
佃仆虽与佃农均租种土地,但人身依附性更强,需承担非生产性劳役,且社会地位更低,接近奴仆。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如明代《诚意伯文集》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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