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封建時代稱危害君父、宗廟、宮阙等罪行為“大逆”。為“十惡”之一。《戰國策·楚策一》:“夫外挾強 秦 之威,以内劫其主,以求割地,大逆不忠,無過此者。”《史記·孝文本紀》:“間者諸 呂 用事擅權,謀為大逆,欲以危 劉氏 宗廟。”《唐律·名例·十惡》:“二曰謀大逆。”原注:“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大逆"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和倫理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代嚴重違背封建禮法制度的犯罪行為。根據《漢語大詞典》及古代法律文獻記載,該詞的具體釋義可分為以下四個層面:
一、基本詞義 "大逆"由"大"(程度副詞)與"逆"(違背、背叛)構成,特指性質極其嚴重的忤逆行為。在古代漢語語境中,該詞多用于描述危及君主統治或宗法制度的核心犯罪行為,如《漢書·景帝紀》注引張斐解律:"逆節絕理謂之不道,虧禮廢節謂之不孝",明确将"大逆"歸入違反綱常倫理的極端範疇。
二、曆史法律語境 在中國古代法典體系中,"大逆"屬于"十惡"重罪範疇。《唐律疏議·名例》記載:"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具體指毀損皇家宗廟、陵寝及宮阙等象征皇權尊嚴的建築設施(參考《中國法制史》)。《大明律》更将"大逆"罪擴展至"親屬相隱"制度的例外情形,規定凡犯此罪者,親屬不得隱匿(參考《曆代刑法志》)。
三、刑罰特征 據《刑案彙覽》記載,清代對"大逆"罪的量刑标準為:"凡謀反及大逆,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淩遲處死"。這種極刑不僅適用于罪犯本人,依照"緣坐"制度,其父子、祖孫、兄弟及同居者皆處斬刑,充分體現古代法律對"大逆"罪行的嚴苛态度(參考《清代司法檔案》)。
四、現代語義演變 《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指出,在當代漢語中,"大逆"的詞義發生泛化,可用于比喻嚴重違背道德準則或行業規範的行為。例如在司法文書中仍有"大逆罪"的表述,但具體指涉内容已隨法律制度變革而調整(參考《法學大辭典》)。
“大逆”是中國古代法律中的重罪概念,具體解釋如下:
定義與性質
大逆指封建時代危害君主、宗廟、宮阙等核心統治秩序的行為。這類罪行被視為對皇權與倫理綱常的嚴重挑戰,被列為“十惡”重罪之一(“十惡”是古代法律中不可赦免的十種罪名)。
曆史背景與法律地位
該罪名最早可追溯至戰國時期,如《戰國策·楚策一》提到“大逆不忠”。漢代進一步明确,如《史記》記載呂後家族“謀為大逆”而被誅殺。唐代《唐律疏議》将其定義為“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阙”,并歸入“十惡”第二罪。
具體行為與後果
包括謀害君主、損毀皇家宗廟或陵墓、破壞皇宮等行為。例如,西漢呂氏家族因企圖篡權被定為大逆,全族伏誅。此類犯罪通常株連親屬,刑罰極重。
現代意義
隨着封建制度消亡,“大逆”作為法律罪名已不存在,但該詞仍用于形容極端違背倫理或背叛的行為,如“大逆不道”等成語。
注:以上信息綜合自權威古籍及法律文獻釋義,若需查看完整古籍原文或法律條文,可參考《戰國策》《史記》《唐律疏議》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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