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居喪畢,脫去喪服,穿上吉服;或喪期内因有嫁娶慶賀或吉祭之禮暫易吉服。《晉書·隱逸傳·孟陋》:“喪母,毀瘠殆於滅性,不飲酒食肉十有餘年。親族疊謂之曰:‘ 少孤 !誰無父母?誰有父母!聖人制禮,令賢者俯就,不肖企及。若使毀性無嗣,更為不孝也。’ 陋 感此言,然後從吉。”《書·顧命》“卿士邦君麻冕蟻裳入即位” 唐 孔穎達 疏:“太保、太史有所主者,則純如祭服,暫從吉也。” 宋 趙昇 《朝野類要·從吉》:“大祥畢,禫服終,踰月從吉,謂改服也。然後朝見或參選。”
(2).舊時居喪期内參與他人慶賀之禮,多在書簡上寫“從吉”二字,本此。 清 陸以湉 《冷廬雜識·從吉》:“三年之喪,乃兇禮之大者。世俗居喪而通名以慶賀,必書‘從吉’,失禮甚矣。”
"從吉"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禮制色彩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居喪期滿後脫去喪服、換上吉服的行為。《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居喪畢,脫去喪服,穿上吉服;或喪期内因有嫁娶慶賀或吉祭之禮暫易吉服"(來源:《漢語大詞典》第1卷第1043頁)。該詞源自《禮記·雜記》"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的服喪制度,體現古代"五禮"中兇禮向吉禮的儀式轉換。
在具體實踐中,"從吉"包含兩層制度規範:其一為守制期滿的正式除服,《唐律疏議》明确規定"居喪二十七月,遇閏則二十八月,是謂三年之喪畢,而從吉";其二為特殊場合的臨時變通,《朱子語類》記載"若中有婚嫁,則從吉可也",指喪期中遇重大吉事可短暫改服。這一禮制演變至明清時期,逐漸形成"守孝二十七個月,服阕而從吉"的定制(來源:中華書局《古代漢語詞典》第2版)。
該詞在古籍中的典型用例可見于《資治通鑒·唐紀》"太宗崩,高宗從吉",以及《金史·禮志》"大定十一年,世宗從吉,始禦常朝"。需要注意的是,"從吉"與"奪情"形成制度對應,前者強調依禮除服,後者特指特殊情況下未滿喪期即終止守制。
“從吉”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種含義:
居喪禮儀相關
指在服喪期滿後脫去喪服,換上吉服;或在喪期内因特殊禮儀(如嫁娶、慶賀、吉祭等)暫時更換吉服。這一用法在《晉書·隱逸傳·孟陋》中有記載:“陋感此言,然後從吉。”
書簡禮儀
舊時居喪期間若需參與他人慶賀活動,會在書簡上标注“從吉”二字,以示對禮儀的遵守。清代陸以湉《冷廬雜識》提到:“世俗居喪而通名以慶賀,必書‘從吉’,失禮甚矣。”
現代漢語中該詞已較少使用,多見于古籍或曆史研究領域。如需引用,建議結合具體語境,避免混淆其原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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