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谓居丧毕,脱去丧服,穿上吉服;或丧期内因有嫁娶庆贺或吉祭之礼暂易吉服。《晋书·隐逸传·孟陋》:“丧母,毁瘠殆於灭性,不饮酒食肉十有餘年。亲族迭谓之曰:‘ 少孤 !谁无父母?谁有父母!圣人制礼,令贤者俯就,不肖企及。若使毁性无嗣,更为不孝也。’ 陋 感此言,然后从吉。”《书·顾命》“卿士邦君麻冕蚁裳入即位” 唐 孔颖达 疏:“太保、太史有所主者,则纯如祭服,暂从吉也。” 宋 赵昇 《朝野类要·从吉》:“大祥毕,禫服终,踰月从吉,谓改服也。然后朝见或参选。”
(2).旧时居丧期内参与他人庆贺之礼,多在书简上写“从吉”二字,本此。 清 陆以湉 《冷庐杂识·从吉》:“三年之丧,乃凶礼之大者。世俗居丧而通名以庆贺,必书‘从吉’,失礼甚矣。”
"从吉"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礼制色彩的词汇,其核心含义指居丧期满后脱去丧服、换上吉服的行为。《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居丧毕,脱去丧服,穿上吉服;或丧期内因有嫁娶庆贺或吉祭之礼暂易吉服"(来源:《汉语大词典》第1卷第1043页)。该词源自《礼记·杂记》"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的服丧制度,体现古代"五礼"中凶礼向吉礼的仪式转换。
在具体实践中,"从吉"包含两层制度规范:其一为守制期满的正式除服,《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居丧二十七月,遇闰则二十八月,是谓三年之丧毕,而从吉";其二为特殊场合的临时变通,《朱子语类》记载"若中有婚嫁,则从吉可也",指丧期中遇重大吉事可短暂改服。这一礼制演变至明清时期,逐渐形成"守孝二十七个月,服阕而从吉"的定制(来源:中华书局《古代汉语词典》第2版)。
该词在古籍中的典型用例可见于《资治通鉴·唐纪》"太宗崩,高宗从吉",以及《金史·礼志》"大定十一年,世宗从吉,始御常朝"。需要注意的是,"从吉"与"夺情"形成制度对应,前者强调依礼除服,后者特指特殊情况下未满丧期即终止守制。
“从吉”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主要包含以下两种含义:
居丧礼仪相关
指在服丧期满后脱去丧服,换上吉服;或在丧期内因特殊礼仪(如嫁娶、庆贺、吉祭等)暂时更换吉服。这一用法在《晋书·隐逸传·孟陋》中有记载:“陋感此言,然后从吉。”
书简礼仪
旧时居丧期间若需参与他人庆贺活动,会在书简上标注“从吉”二字,以示对礼仪的遵守。清代陆以湉《冷庐杂识》提到:“世俗居丧而通名以庆贺,必书‘从吉’,失礼甚矣。”
现代汉语中该词已较少使用,多见于古籍或历史研究领域。如需引用,建议结合具体语境,避免混淆其原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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