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免于死罪。 宋 蘇轼 《上呂相公書》:“已得旨貸命,而門下别取旨斷死。”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兵部·奇兵不可再》:“ 顧沖菴 養謙 撫 遼左 ,俘得海上零 倭 數十,皆貸命以實行伍。”
貸命(dài mìng)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與倫理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寬恕或赦免使本應處死的人得以保全性命。以下從語義、用法及典籍依據展開解析:
免除死刑
指司法或當權者因特殊原因(如恩赦、功績、情有可原等)免除罪犯的死刑判決。
例證:
《宋書·何承天傳》載:“兇險悖戾,違叛期度,當原其本心,若非故為,應加貸命。”
《南齊書·竟陵文宣王子良傳》載:“請申百日之限,送還之鄉,貸命,便充戍役。”
引申為寬恕生命
在廣義語境中,亦可指對瀕危者施以援手使其存活,含人道主義色彩。
例證:
宋代洪邁《容齋隨筆》雲:“若蒙聖慈貸命,願髡發為僧。”
“貸”取“寬恕、豁免”義(如“嚴懲不貸”),與“命”(性命)結合,字面即“寬免性命”。
該詞多見于宋至清代法典、奏議及史書,反映古代司法中的“慎刑”思想,如《唐律疏議》中“八議”制度即有類似精神。
“若以失城貸命,則他日誰肯死戰?”(強調法度與寬宥的權衡)
“遇赦貸命者,改發極邊充軍。”(記載赦免死罪後的替代刑罰)
現代漢語中“貸命”已罕用,多見于研究古代法制或曆史的學術文獻,如:
法學研究中常引《宋刑統》條文:“謀叛已上道者,父母妻子不貸命。”
參考資料:
(注:古籍原文可通過“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或“國學大師”網查閱;現代著作需參考權威出版社紙質或電子資源。)
“貸命”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免于死罪”,主要用于古代文獻或特定語境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貸命”是特定曆史語境下的司法術語,需結合文獻案例理解其具體應用場景。如需進一步探究,可查閱《宋史·刑法志》或《明實錄》等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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