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免于死罪。 宋 苏轼 《上吕相公书》:“已得旨贷命,而门下别取旨断死。” 明 沉德符 《野获编·兵部·奇兵不可再》:“ 顾冲菴 养谦 抚 辽左 ,俘得海上零 倭 数十,皆贷命以实行伍。”
贷命(dài mìng)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与伦理色彩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通过宽恕或赦免使本应处死的人得以保全性命。以下从语义、用法及典籍依据展开解析:
免除死刑
指司法或当权者因特殊原因(如恩赦、功绩、情有可原等)免除罪犯的死刑判决。
例证:
《宋书·何承天传》载:“凶险悖戾,违叛期度,当原其本心,若非故为,应加贷命。”
《南齐书·竟陵文宣王子良传》载:“请申百日之限,送还之乡,贷命,便充戍役。”
引申为宽恕生命
在广义语境中,亦可指对濒危者施以援手使其存活,含人道主义色彩。
例证:
宋代洪迈《容斋随笔》云:“若蒙圣慈贷命,愿髡发为僧。”
“贷”取“宽恕、豁免”义(如“严惩不贷”),与“命”(性命)结合,字面即“宽免性命”。
该词多见于宋至清代法典、奏议及史书,反映古代司法中的“慎刑”思想,如《唐律疏议》中“八议”制度即有类似精神。
“若以失城贷命,则他日谁肯死战?”(强调法度与宽宥的权衡)
“遇赦贷命者,改发极边充军。”(记载赦免死罪后的替代刑罚)
现代汉语中“贷命”已罕用,多见于研究古代法制或历史的学术文献,如:
法学研究中常引《宋刑统》条文:“谋叛已上道者,父母妻子不贷命。”
参考资料:
(注:古籍原文可通过“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或“国学大师”网查阅;现代著作需参考权威出版社纸质或电子资源。)
“贷命”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免于死罪”,主要用于古代文献或特定语境中。以下是详细解释:
“贷命”是特定历史语境下的司法术语,需结合文献案例理解其具体应用场景。如需进一步探究,可查阅《宋史·刑法志》或《明实录》等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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