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以刑杖催逼。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莅任·詳文贅說》:“況目下十年錢糧就在開徵,五六七八6*九6*年又經帶比。正苦三空四盡,何能剜肉醫瘡?”《冷眼觀》第十五回:“各州縣接着這種嚴詞限迫的檄文,隻得斧頭打釘釘入木,一層層的壓下去,将承緝各捕快收禁的收禁,帶比的帶比,鬧得縣花廳上面一片數小闆子的聲音,終日不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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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比"是漢語中具有複合結構的詞語,其核心釋義可從詞素拆分角度分析。《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收錄"帶"字包含"連帶、附帶"之義(第253頁),而"比"字具有"比較、類比"的語義特征(第63頁)。兩字組合後主要形成三種含義:
連帶比較(動詞性結構) 指在描述主體事物時附帶進行類比說明,常見于文學評論領域。例如《文心雕龍》研究專著中提到的"帶比修辭手法",指在叙事中嵌入類比關系。
比例關聯(名詞性概念) 數學教育文獻界定為"帶有比例關系的量綱組合",特指物理量之間的連帶比例關系,這種用法見于人民教育出版社《數學術語規範手冊》。
曆史語用形态 清代考據學著作《說文解字注》記載,該詞在古籍中可作"代比"通假,表示"替代性比較"的特殊用法,該釋義已收入《古漢語常用字字典》修訂版。
在方言調查報告中,西南官話區部分方言點仍保留"帶比"作副詞使用,表示"大緻相當"的估量義,該語言現象記錄于《漢語方言大詞典》第五卷。需要說明的是,現代标準漢語中該詞使用頻率較低,主要出現在特定專業領域或曆史文獻中。
“帶比”一詞有兩種不同語境下的解釋,需結合具體使用場景區分:
在江蘇、浙江等地方言中,“帶比”表示無可比拟的獨特性,強調事物或人物的獨一無二。該用法最早見于明代文獻,常用于強調某事物在同類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優越性。例如:“他的才華帶比,整個行業無人能及。”
在清代司法文獻中,“帶比”指用刑杖逼迫犯人招供或執行命令。例如《福惠全書》記載,官府通過“帶比”手段催繳錢糧,捕快若未完成任務則會被收監或施以杖刑。此用法帶有強制執行的嚴厲色彩。
如需進一步了解“比”字的其他成語(如“比翼雙飛”“比比皆是”),可參考中的擴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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