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punishment in ancient China) tattooing the face] 古代刑罰,在犯人額上刺字并染以墨
古代五刑之一。刺字于被刑者的面額上,染以黑色,作為處罰的标志。《書·呂刑》“墨辟疑赦” 孔 傳:“刻其顙而涅之,曰墨刑。”《書·伊訓》“臣下不匡,其刑墨” 宋 蔡沉 集傳:“墨,墨刑也。臣下而不能匡正其君,則以墨刑加之。”
墨刑是中國古代五刑之一,指在犯人面部或身體特定部位刺刻文字或圖案後染墨的刑罰,屬肉刑範疇。該刑罰亦稱“黥刑”,最早可追溯至夏商時期,至秦漢時期成為法定刑種,《周禮·秋官》記載“墨罪五百”說明其適用範圍較廣。
從實施方式看,墨刑需經三道工序:先以刀錐刻膚,繼用黑色顔料填充創口,待傷口愈合後形成永久印記。這種恥辱刑不僅造成肉體痛苦,更通過視覺标識降低受刑者社會地位,《漢書·刑法志》載“刻其颡而涅之曰墨”印證了其毀容示衆的懲戒目的。
該刑罰在曆史上呈現階段性特征:隋朝《開皇律》正式廢除肉刑後,墨刑轉為刺配刑的組成部分延續至宋代。沈家本《曆代刑法考》指出,宋代的“刺配法”實為墨刑變體,主要針對盜賊等重罪犯人。至明清時期,墨刑逐漸被笞杖等替代刑種取代。
文化層面,墨刑承載着古代“象刑”觀念,如《尚書·呂刑》孔穎達疏“刻鑿人面曰墨”的記載,體現了通過外在标記實現道德規訓的立法思想。現存文獻與出土秦簡相互印證,湖北雲夢睡虎地秦簡中多次出現“黥劓”“黥城旦”等司法術語,證實該刑罰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
(參考文獻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中國古代刑制演變研究》、中華書局點校本《周禮注疏》、國家圖書館藏《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報告)
墨刑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刑罰,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墨刑又稱黥刑、黵刑、刺字,屬于上古五刑(墨、劓、剕、宮、大辟)中最輕的一種。其核心是在犯人面部或身體刺字/圖案,并塗墨形成永久标記,兼具肉刑和恥辱刑性質。
古代墨刑的變體——刺青(紋身),如今成為年輕人彰顯個性的潮流。兩者技術相似,但文化意義截然不同:前者是強制性的恥辱标記,後者是自主選擇的美學表達。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細節或典型案例,可查閱《漢書·刑法志》或專題曆史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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