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觸觝 ”。 1.猶言抵觸頂撞。《詩·魯頌·閟宮》“秋而載嘗,夏而楅衡” 漢 鄭玄 箋:“秋将嘗祭,於夏則養牲,楅衡其牛角,為其觸觝人也。” 漢 焦贛 《易林·觀之大壯》:“觸抵牆壁,不見戶房。” 三國 魏 曹丕 《豔歌何嘗行》:“少小相觸抵,寒苦常相隨。” 明 何景明 《題大司馬王晉溪先生<十牛圖>》詩:“風林煙草恣牧放,水涉沙眠無觸觝。”
(2).指觸犯刑法。《荀子·非十二子》:“今之所謂士仕者,污漫者也,賊亂者也,恣睢者也,貪利者也,觸抵者也,無禮義而唯權勢之嗜者也。” 王先謙 集解引 王念孫 曰:“觸抵,謂觸罪過也。”
觸抵是漢語中由“觸”與“抵”構成的複合動詞,其核心語義為物體接觸、碰撞或思想觀念的交鋒。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和《漢語大詞典》的釋義,該詞可從以下三個層面解析:
一、物理接觸 指具體事物間的觸碰行為,例如《漢書·賈誼傳》中“豫讓觸抵以取強名”的用例,描述身體或器物間的直接碰撞。此類用法常見于描述機械運動或動物行為,如齒輪觸抵運轉、牛角觸抵栅欄等。
二、意識沖突 引申為思想、立場的對立狀态,《朱子語類》卷十三“如兩物觸抵,互相矛盾”即用此義,多用于學術争論或價值觀碰撞的語境,例如“兩種文化觀念在交融中産生觸抵”。
三、法律術語 在《唐律疏議》中特指肢體沖突類違法行為,屬古代刑律名詞,如“諸觸抵官長者,杖六十”,現代法律體系已不再沿用該表述。
該詞的語義演變體現了漢語複合詞從具象到抽象的發展規律。當代語用中,物理接觸義項多用于科技、工程領域,而意識沖突義項則活躍于社科類文本。
“觸抵”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抵觸頂撞
指因意見或行為沖突而産生的對抗,常用于描述人際矛盾或物體碰撞。
觸犯刑法
指因行為逾越法律界限而構成犯罪。
當代使用中,“抵觸”更常見(如“意見抵觸”),而“觸抵”多見于古文引用或特定語境。例如,形容動物頂撞時可用“觸抵”,但法律場景多用“觸犯”替代。
建議結合權威詞典(如《漢語大詞典》)進一步查閱古籍例句,以全面掌握其演變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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