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喫勘”。勘問。
吃勘是古代漢語中的司法術語,指接受審訊或審查的行為,多用于宋元時期的法制文書與文學作品中。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兩層:
通“喫”,本義為“承受、遭受”,引申為被動接受某種處置。如《說文解字》釋“吃”為“言蹇難也”,後衍生出“受”“挨”等義。
指官府查問、推究案情。《宋刑統》規定:“凡獄訟須驗實,謂之勘鞫。”強調對案件的核查過程。
二字組合後,“吃勘”即表示涉案者接受官府的審訊與調查。
宋代司法制度中,“吃勘”是被告必須經曆的法定程式。據《名公書判清明集》記載,涉及田産糾紛時,當事人常被“押回吃勘”,即強制到庭受審。
元雜劇《窦娥冤》中,窦娥哭訴:“我怕連累婆婆,屈招了藥死公公,今日赴法場吃勘。”此處“吃勘”暗含被迫蒙冤受審的悲劇色彩。
隨着法制術語規範化,“吃勘”在明代後逐漸被“審訊”“質對”等詞取代,現代漢語中已不再使用,僅見于古籍研究領域。
權威參考文獻:
“吃勘”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吃勘(拼音:chī kān,注音:ㄔ ㄎㄢ)意為“勘問”,即審問、核查。該詞由“吃”和“勘”組合而成,其中:
多用于古代文獻或司法語境中,表示對案件、罪責的詳細審問或核查。例如:“官吏對嫌犯嚴加吃勘,以查明真相。”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中的用例,可參考權威古漢語詞典或相關曆史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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