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漢 代婦女論罪後被遣還家,每月出錢雇人于山伐木,稱“顧山錢”。《漢書·平帝紀》:“天下女徒已論,歸家,顧山錢月三百。” 顔師古 注:“ 如淳 曰:‘已論者,罪已定也。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顧山遣歸。説以為當於山伐木,聽使入錢顧功直,故謂之顧山。’ 應劭 曰:‘舊刑鬼薪,取薪於山以給宗廟,今使女徒出錢顧薪,故曰顧山也。’ 如 説近之。謂女徒論罪已定,并放歸家,不親役之,但令一月出錢三百,以顧人也。為此恩者,所以行太皇太後之德,施惠政於婦人。”
顧山錢是中國古代法律術語,特指漢代對女性罪犯的一種特殊贖刑制度。其核心含義如下:
制度定義
顧山錢是漢代刑罰體系中針對被判處勞役刑的女性罪犯的替代執行方式。若女子被判服勞役(如“城旦舂”),可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雇傭他人代其從事山林勞作,以此免除實際刑罰。這一制度首見于《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簡122:“女子庶人,毋筭(算)事其身,令自尚,雇山錢月三百。”
詞義溯源
合稱即“雇傭勞力代服山林勞役的費用”,體現了以財代刑的特點。
曆史背景與適用
該制度僅適用于女性罪犯(男性需服實刑),反映了漢代對女性生理差異的有限體恤。繳納标準為每月三百錢,需持續至原判刑期結束。如《漢書·平帝紀》載:“天下女徒已論,歸家,顧山錢月三百。”說明其作為赦令的補充措施存在。
社會意義
顧山錢是古代“贖刑”制度的特殊形式,既維護刑罰威懾力,又通過經濟手段調節司法執行。其設計蘊含早期性别差異化司法理念,但本質仍服務于統治效率,平民女性常因無力支付而無法受益。
學術來源參考:
(注:因古籍原始文獻無網絡公開鍊接,來源标注紙質出版物;現代研究文獻可延伸查閱知網、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文獻中心等平台。)
“顧山錢”是漢代針對女性罪犯的一種特殊刑罰制度,其含義和背景可通過以下要點綜合解釋:
基本定義
指漢代女性犯罪定罪後,允許其歸家生活,但需每月繳納固定金額(三百錢)用于雇人到山中伐木,作為替代服刑的方式。
曆史背景與實施方式
詞源與名稱解析
“顧”意為雇傭,“山”指代伐木地點,“錢”即繳納的費用。合稱“顧山錢”即“雇人上山伐木所需之錢”。
社會意義
該制度減輕了女性直接服勞役的負擔,同時通過經濟懲罰實現懲戒目的,反映了漢代法律對性别差異的考量。
文獻佐證
顔師古注《漢書》時引用了如淳、應劭等學者的解釋,明确其與“鬼薪”刑的關聯性,并強調“如説近之”(如淳的解讀更貼近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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