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指抽厘捐。後亦泛指抽稅。《清會典事例·戶部·直省厘局》:“ 鹹豐 六年奏準, 盛京 兵餉支絀,現令店商於買貨之家,照所買價值,每東錢百千,抽捐東錢一千。”參見“ 抽釐 ”。
“抽捐”是近代中國社會經濟活動中常見的財稅征收形式,指政府或地方機構按照一定比例從貨物、交易或收入中抽取費用作為公共事務經費。該詞由“抽取”和“捐稅”複合構成,強調強制性征收屬性。
引證解釋
《漢語大詞典》定義“抽捐”為“按成抽取捐稅”,常見于清末民初的厘金制度,例如對運輸貨物按貨值百分比征收過境稅。《中國近代經濟史辭典》進一步說明,這類稅費多用于地方軍需或基建,如1895年張之洞在湖北推行的“抽捐濟饷”政策,對茶葉、棉紗等商品按每擔抽取固定金額。
曆史應用
據《清代財政稅收》記載,抽捐常以“值百抽一”至“值百抽五”為基準,如1864年江蘇厘金章程規定,米糧類商品按3%比例在流通環節逐次征收。這種征收方式因缺乏統一标準,後期逐漸演變為工商業者的沉重負擔。
相關詞語
近現代文獻中,“抽捐”常與“厘金”“雜稅”并用,例如《申報》1898年報道中“抽捐擾民”的描述,反映當時民衆對重複征收的不滿。當代學術研究多将其歸類為“非正規財政體系”組成部分,體現傳統社會向現代稅制轉型期的矛盾特征。
“抽捐”是一個曆史性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有所差異,主要可從以下兩方面理解: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将其解釋為成語,指“從公共財物中拿取一部分謀取私利”,常用于描述腐敗行為,例如濫用職權侵占公款。但這一用法在權威曆史文獻中較少見,可能是詞義的現代引申。
建議參考《清會典事例》等史料或權威曆史詞典獲取更精準的古典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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