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bandon;give up] 丢掉;不堅持
他繼承了財産又放棄了
亦作“ 放棄 ”。1.流放;貶黜。《楚辭·劉向<九歎·思古>》:“操繩墨而放棄兮,傾容幸而侍側。” 王逸 注:“言賢者執持法度而見放棄,傾頭容身讒諛之人,反得親近侍於旁側也。”《左傳·宣公元年》“ 晉 放其大夫 胥甲父 于 衞 ” 唐 孔穎達 疏:“是放者有罪當刑而不忍刑之,寬其罪而放棄之也。” 宋 王禹偁 《揚州謝上表》:“雖放棄之臣,君恩未替。” 清 黃景仁 《送容甫歸裡》詩:“自忖不材終放棄,江潭瓠落寄吟身。”
(2).棄置;抛棄。《史記·樂書》:“放棄《詩》《書》,極意聲色, 祖伊 所以懼也。”《魏書·孝靜帝紀》:“後園鷹犬,悉皆放棄。” 老舍 《四世同堂》五十:“現在,我們必須放棄了那小小的人道主義,去消滅敵人,以便争取那比婦人之仁更大的人道主義。”
見“ 放棄 ”。
“放棄”漢語詞典釋義解析
“放棄”是現代漢語中表示主動終止持有或堅持行為的動詞,其釋義可從以下角度展開:
一、基本釋義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放棄”為“丢掉原有的權利、主張、觀點或財物等,不再保留或繼續”。例如:“他決定放棄繼承權,将財産捐贈給慈善機構。”
二、詞源解析
據《漢語大詞典》溯源,“放”本義為“驅逐”,“棄”指“抛棄”,二字連用最早見于《左傳》,原指舍棄君主之位,後語義擴展為廣義的終止行為。
三、用法特征
四、近義詞與反義詞
近義詞“舍棄”“抛棄”側重物質層面的丢棄,“放棄”更強調主觀終止;反義詞“堅持”“保留”則體現行為延續性(參考《現代漢語近義詞詞典》)。
五、權威語料例證
北京語言大學語料庫顯示,“放棄”高頻出現在法律文書、學術論文及新聞報道中,如“根據國際法,國家不得放棄主權豁免”。
“放棄”是一個漢語動詞,指主動停止對某事物的持有、追求或堅持,通常包含主觀選擇或客觀無奈的雙重含義。其核心意義可從以下層面解析:
積極意義
在特定情境下,放棄可能體現理性抉擇,如放棄高風險投資以規避損失,或放棄無效方法以尋求新策略。心理學中稱為“策略性撤退”,屬于適應性行為。
消極意義
若因畏難或缺乏毅力而放棄目标,則帶有貶義色彩,如“因害怕失敗放棄比賽”。此時常與“堅持”形成對比。
中文語境中,“放棄”常與“舍得”哲學關聯,如諺語“有舍才有得”。文學作品中,既有“項羽放棄渡江”的悲壯叙事,也有“陶淵明放棄仕途”的超然意象。
示例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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