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lural nationality] 指某人同時具有幾個國家的國籍
"多重國籍"(duō chóng guó jí)指一個人同時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國籍的法律狀态。以下從詞典釋義、法律特征及社會影響角度進行專業解釋: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多重國籍"屬法律術語,指"一個人在同一時期内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國籍"。其本質是國籍歸屬的沖突現象,源于各國國籍法對取得、喪失規定的差異。
國籍取得途徑沖突
當不同國家適用原則交叉時(例如父母屬血統主義國,子女在出生地主義國出生),即可能産生多重國籍(《國際法原理》,王鐵崖,1995)。
國籍喪失機制差異
部分國家(如伊朗、阿富汗)不允許公民主動放棄國籍,導緻歸化他國後仍保留原國籍(聯合國《減少無國籍狀态公約》第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3條明确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若中國公民自願加入外國國籍,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第9條)。此規定旨在避免國籍沖突引發的權利義務矛盾(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釋義,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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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國籍指一個人同時擁有三個或三個以上國家的國籍,其定義和相關要點如下:
多重國籍指個體因出生、入籍或法律繼承等原因,同時獲得并持有三個及以上國家的公民身份。例如,若父母來自不同國籍國家,而子女出生在采用“出生地主義”的第三國,該子女可能獲得父母國籍及出生地國籍(若後續再加入其他國籍,則形成多重國籍)。
中國等部分國家不承認雙重或多重國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自願加入外國國籍者将自動喪失中國國籍。而亞洲某些地區(如允許三重國籍的國家)則可能認可此類身份。
持有多重國籍者可能面臨法律義務沖突,例如需向多個國家履行納稅或兵役義務,同時在簽證、財産繼承等方面享有便利。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國家的政策細節,可參考、4、5的權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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