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擔任獄官。《管子·小匡》:“ 弦子旗 為理。” 尹知章 注:“理,獄官。”《韓詩外傳》卷二:“ 楚昭王 有士曰 石奢 ,其為人也,公正而好直。王使為理。”
(2).指當地方官吏。 元 鄭光祖 《三戰呂布》第一折:“今在此 河 北為理,保一方寧靜無虞。”
(3).猶治理。 唐 鄭處誨 《明皇雜錄》卷上:“ 開元 中,上急於為理,尤注意於宰輔。”
“為理”是由動詞“為”與名詞“理”組合而成的複合詞,在漢語中具有雙重語義結構。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為”作動詞時含“治理、從事”義項,如《論語》中“為政以德”;“理”指“事物的規律或法則”,《說文解字》釋為“治玉也”,引申為治理事務的行為。
該詞在唐代文獻中已有實際用例,如韓愈《送李願歸盤谷序》載“理亂不知”,其中“理”即指治理政事。現代漢語中,“為理”多用于書面語境,表示按照客觀規律處理事務,如“為理政務”強調遵循法度辦理公務。
構詞法層面,“為理”屬于動賓式複合詞,符合古漢語“為+名”的構詞範式,與“為學”“為政”等詞具有平行結構特征。北京大學《現代漢語》教材指出,這類複合詞通過動作與對象的結合,形成特定領域的行為指稱。
“為理”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三種含義,結合不同來源的釋義和用例進行說明:
擔任獄官
指古代負責管理監獄或司法審判的官職。例如《管子·小匡》中提到“弦子旗為理”,《韓詩外傳》記載楚昭王任命石奢“為理”。這一用法多見于先秦文獻,強調司法職能。
指當地方官吏
元代鄭光祖《三戰呂布》中提及“今在此河北為理,保一方甯靜無虞”,此處“為理”指擔任地方官員并治理轄區。
治理、管理
廣義上表示對事務的統籌處理,如唐代鄭處誨的記載中提到“為理”即治理之意,現代用法如“為理想而奮鬥”也隱含遵循事理的原則。
如需更完整的釋義或古籍原文,可查閱《管子》《韓詩外傳》等典籍,或參考詞典網、查字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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