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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理的意思、為理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為理的解釋

(1).擔任獄官。《管子·小匡》:“ 弦子旗 為理。” 尹知章 注:“理,獄官。”《韓詩外傳》卷二:“ 楚昭王 有士曰 石奢 ,其為人也,公正而好直。王使為理。”

(2).指當地方官吏。 元 鄭光祖 《三戰呂布》第一折:“今在此 河 北為理,保一方寧靜無虞。”

(3).猶治理。 唐 鄭處誨 《明皇雜錄》卷上:“ 開元 中,上急於為理,尤注意於宰輔。”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為理”是由動詞“為”與名詞“理”組合而成的複合詞,在漢語中具有雙重語義結構。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為”作動詞時含“治理、從事”義項,如《論語》中“為政以德”;“理”指“事物的規律或法則”,《說文解字》釋為“治玉也”,引申為治理事務的行為。

該詞在唐代文獻中已有實際用例,如韓愈《送李願歸盤谷序》載“理亂不知”,其中“理”即指治理政事。現代漢語中,“為理”多用于書面語境,表示按照客觀規律處理事務,如“為理政務”強調遵循法度辦理公務。

構詞法層面,“為理”屬于動賓式複合詞,符合古漢語“為+名”的構詞範式,與“為學”“為政”等詞具有平行結構特征。北京大學《現代漢語》教材指出,這類複合詞通過動作與對象的結合,形成特定領域的行為指稱。

網絡擴展解釋

“為理”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三種含義,結合不同來源的釋義和用例進行說明:

一、基本解釋

  1. 擔任獄官
    指古代負責管理監獄或司法審判的官職。例如《管子·小匡》中提到“弦子旗為理”,《韓詩外傳》記載楚昭王任命石奢“為理”。這一用法多見于先秦文獻,強調司法職能。

  2. 指當地方官吏
    元代鄭光祖《三戰呂布》中提及“今在此河北為理,保一方甯靜無虞”,此處“為理”指擔任地方官員并治理轄區。

  3. 治理、管理
    廣義上表示對事務的統籌處理,如唐代鄭處誨的記載中提到“為理”即治理之意,現代用法如“為理想而奮鬥”也隱含遵循事理的原則。


二、使用場景與延伸


三、例句參考

  1. 古籍用例:
    • “弦子旗為理”(《管子·小匡》)。
    • “王使為理”(《韓詩外傳》)。
  2. 現代造句:
    • “我們為理想而奮進的過程,其意義遠大于未知的結果”。

如需更完整的釋義或古籍原文,可查閱《管子》《韓詩外傳》等典籍,或參考詞典網、查字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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