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擔任獄官。《管子·小匡》:“ 弦子旗 為理。” 尹知章 注:“理,獄官。”《韓詩外傳》卷二:“ 楚昭王 有士曰 石奢 ,其為人也,公正而好直。王使為理。”
(2).指當地方官吏。 元 鄭光祖 《三戰呂布》第一折:“今在此 河 北為理,保一方寧靜無虞。”
(3).猶治理。 唐 鄭處誨 《明皇雜錄》卷上:“ 開元 中,上急於為理,尤注意於宰輔。”
“為理”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三種含義,結合不同來源的釋義和用例進行說明:
擔任獄官
指古代負責管理監獄或司法審判的官職。例如《管子·小匡》中提到“弦子旗為理”,《韓詩外傳》記載楚昭王任命石奢“為理”。這一用法多見于先秦文獻,強調司法職能。
指當地方官吏
元代鄭光祖《三戰呂布》中提及“今在此河北為理,保一方甯靜無虞”,此處“為理”指擔任地方官員并治理轄區。
治理、管理
廣義上表示對事務的統籌處理,如唐代鄭處誨的記載中提到“為理”即治理之意,現代用法如“為理想而奮鬥”也隱含遵循事理的原則。
如需更完整的釋義或古籍原文,可查閱《管子》《韓詩外傳》等典籍,或參考詞典網、查字典等來源。
《為理》是一個漢字詞語,由“為”和“理”兩個字組成。
“為”字的部首為“丶”的兩橫,筆畫數為3;“理”字的部首為“王”,筆畫數為11。
《為理》一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據考證,它最早出現在《周易·系辭篇》中,意為遵循道理,合乎原則。
《為理》的繁體字為「為理」。
在古代,漢字的寫法有所不同。《為理》一詞的古體寫法為「爲理」。
1. 他的行為符合為理,因此得到了大家的認同。
2. 每個人都應該以為理為準,而不是隨意妄為。
組詞:為了、為難、理解、理性、理由。
近義詞:合理、恰當、得當。
反義詞:違背、不合理、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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