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缩短服丧期限,如以日易月,改三年的三十六月为三十六日之类。《孟子·尽心上》:“ 齐宣王 欲短丧。” 赵岐 注:“ 齐宣王 以三年之丧为太长久,欲减而短之。” 马总 《意林》卷五引 晋 杨泉 《物理论》:“ 墨子 兼爱,是废亲也。短丧,是忘忧也。” 清 昭槤 《啸亭杂录·三年丧》:“自 汉文帝 短丧后,歷代帝王皆蹈其陋。”
“短丧”是汉语词汇中与古代丧礼制度相关的术语,指缩短传统服丧期限的行为或主张。根据《汉语大词典》解释,“短”意为时间不足或期限未满,“丧”即居丧守孝,合指未按规定时长完成服丧礼仪。该词多用于描述古代社会对守孝期限的争议及调整,体现礼制与人情的矛盾。
从文献记载看,“短丧”最早可追溯至《礼记·檀弓》,其中记载孔子弟子宰予曾质疑“三年之丧”过长,主张缩短期限,但被孔子以“不仁”驳斥。汉代以降,部分朝代因政治需求或社会变迁调整丧期,如汉文帝遗诏要求“短丧”,将三年丧期缩至三十六日。唐代《通典·礼典》亦收录多则关于短丧的奏议,反映不同时期士大夫对礼制改革的讨论。
需要注意的是,“短丧”常与“心丧”形成对比。据《辞源》释义,“心丧”指不穿丧服而心怀哀悼,属于精神层面的守孝,而“短丧”则是从形式上减少守孝时间,二者皆属古代丧礼的变通形式。宋代朱熹在《朱子语类》中评述短丧现象时强调“礼有经有权”,承认特殊情况下缩短丧期具有合理性,但需符合“权变”原则。这些历史文献为理解该词提供了制度史与思想史的双重维度。
“短丧”是汉语词汇,指缩短传统服丧期限的行为或制度。以下是详细解释:
词义解析
字面意为“缩短丧期”,特指将原本较长的服丧时间(如三年)改为更短的期限。例如古代有“以日易月”的做法,将三年(36个月)的丧期缩短为36天。
历史背景与实例
文化意义
短丧反映了不同时期、学派对孝道伦理的差异理解,尤其在礼法制度与社会现实冲突时,成为调整传统规范的手段。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朝代或文献中的短丧案例,可参考《孟子》《物理论》等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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