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決沒收歸公。 元 宮天挺 《七裡灘》第一折:“強如您宰相侯王,遭斷沒屬官象牙牀泥金亢。”《元典章·兵部五·違例》:“若有違犯者人呵,将他媳婦孩兒每頭匹事産都斷沒也者。欽此。” 明 丘濬 《大學衍義補·制國用六·市籴之令》:“漏稅者斷沒。”
斷沒(duàn mò)是漢語中的法律術語,指司法機關依法将違法所得或違禁財物強制收歸國有。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層:
判決沒收
“斷”指司法裁決,“沒”即沒收。該詞強調通過法定程式(如判決)将財産強制收歸國家所有。例如《唐律疏議》規定對贓物“悉斷沒入官”,體現其司法強制性特征。
對象特定性
沒收對象通常為兩類:
區别于一般行政沒收,斷沒需經司法程式認定。
法律後果
斷沒具有財産剝奪的終局性,一旦裁決生效,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財物歸國家支配。此概念常見于古代律法,現代法律體系中多表述為“沒收財産”,但實質内涵延續。
同義詞辨析
權威參考來源
釋“斷沒”為“判決沒收歸公”。
注解“斷”含“判決”義,“沒”即“沒收”,并舉《宋史·刑法志》“贓滿五貫者斷沒”為例。
指出“斷沒”是古代刑罰中財産刑的典型形式,適用于經濟犯罪。
參見:《唐律疏議·名例律》“贓物沒官”條;《大明律·刑律》“隱瞞入官家産”條
“斷沒”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詞語,具體解釋需結合語境:
指判決沒收歸公,屬于古代法律或官方文書中的專業術語。
部分現代資料(如、4)将其解釋為“失去、沒有”,但需注意: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典或《元典章》等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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