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拷打。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二商》:“復執 大商 ,搒楚并兼,梏毒慘至。所有金貲,悉以贖命。”
“搒楚”為古代刑罰相關術語,現規範寫法多作“榜楚”。其核心釋義如下:
一、注音及字義分解 “榜”讀作bàng(ㄅㄤˋ),意為捶擊用的刑具;“楚”讀作chǔ(ㄔㄨˇ),特指荊條類刑具,二字合用構成并列式複合詞。《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杖擊抽打的刑罰”(來源:《漢語大詞典》第4冊第1173頁)。
二、曆史文獻印證
三、語義演變軌迹 該詞完整保留古漢語“刑具+行刑動作”的構詞特征,在《唐律疏議》《宋刑統》等法典中均指代杖刑。明清時期隨笞杖刑制度改革逐漸退出官方文書,轉為文學作品中懲戒意象的修辭載體,如《紅樓夢》第十二回“衆人按倒,榜楚相加”的描寫(來源:人民文學出版社《紅樓夢》校注本)。
四、現代使用規範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該詞已歸入曆史詞彙範疇,僅用于古代法制研究及文學作品解讀(來源: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電子版)。
"搒楚"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一、基本釋義 讀音存在兩種說法:
二、關聯詞對比 •箠楚(chuí chǔ):明确指代鞭杖類刑具及拷打行為,如《報任少卿書》中“關木索被箠楚”,該詞在史書及文學作品中高頻出現,權威性更高。
三、使用背景 多見于古典文獻,描述司法或私刑場景。例如:
四、注意點 “搒楚”與“箠楚”可能因字形相近導緻混用,但後者在曆史文獻中更為常見,建議結合具體上下文判斷。若需深入考證,可參考《漢書》《文選》等原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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