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常規;慣例。《晉書·賈充傳》:“至於 周 之 公旦 , 漢 之 蕭何 ,或豫建元子,或封爵元妃,蓋尊顯勳庸,不同常例。”《北齊書·樊遜傳》:“才高不依常例。”《水浒傳》第三八回:“往常時,但是發來的配軍,常例送銀五兩。” 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掌故·端肅案》:“惟以國計民生為念,豈能拘守常例。”
(2).“常例錢”的略稱。《京本通俗小說·拗相公》:“若或洩漏風聲,必是汝等需索地方常例,詐害民財。”《二刻拍案驚奇》卷二六:“舊規但是老爹們來,隻在省城住下,寫個諭帖,知會我們開本花名冊來,秀才廪銀中,扣出一個常例,一同送到。”《說嶽全傳》第七回:“他們可有常例送來麼?”參見“ 常例錢 ”。
常例是漢語中表示常規性慣例或通行規則的特指名詞。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釋義,該詞由“常”(固定不變)與“例”(先例、規範)組合而成,核心含義為“長期沿襲的慣例或普遍遵循的标準”。例如《漢語大詞典》指出,“常例”多用于描述社會行為或制度中約定俗成的程式,如“官府征收錢糧,常例不可廢”(引自明代典籍《警世通言》),此處強調行政流程中的固定規則。
在語言學層面,常例的用法具有雙重特征:一是作為名詞時指向具體規範(如“遵循科舉常例”),二是可擴展為形容詞,修飾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現象(如“常例開支”)。其近義詞包括“定例”“成規”,反義詞則涉及“特例”“變例”等。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特别标注,該詞自唐宋文獻已高頻出現,反映其語義穩定性與社會認知深度。
“常例”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
指長期沿襲下來的規則、習慣或普遍做法。例如:
指舊時官吏或地方勢力按慣例向民衆索取的額外費用,具有強制性。例如:
“常例”既包含中性含義(常規),也帶有負面色彩(指不合理收費)。其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判斷,常見于曆史文獻或描述傳統規則的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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