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錢財交易,使中斷婚姻關系。買休,化錢使人休妻;賣休,受錢後休妻。 元 關漢卿 《救風塵》第二折:“兀那賤人,我手裡有打殺的,無有買休賣休的。”《明律·犯奸·縱容妻妾犯奸》:“若用財買休賣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婦及買休人各杖一百,婦人離異歸宗。”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灤陽續錄二》:“於是買休賣休,與母家同謀之事,俱無跡可尋矣。”
買休賣休是古代中國法律中的特定術語,指通過金錢交易解除合法婚姻關系的行為,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和道德否定性。其核心含義及背景如下:
基本定義與交易性質
“買休”指第三方(通常為有意娶該女子者)向丈夫支付錢財,使其休妻;“賣休”指丈夫收受錢財後,主動休棄妻子。該行為本質是将婚姻關系作為財産進行非法買賣,嚴重違背傳統倫理和律法對婚姻嚴肅性的保護。其交易對象并非妻子人身,而是“休妻權利”這一非法标的。
法律禁止與刑罰依據
元代起法律明文禁止買休賣休。《元史·刑法志》規定:“諸夫婦不相睦……買休賣休者禁之。” 明清律法沿襲此禁令,《大明律·戶律》明确:“若用財買休、賣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婦及買休人,各杖一百。” 參與者均受嚴懲,且婚姻關系強制解除。
社會根源與道德批判
該現象多源于夫權制度下女性地位的依附性。丈夫利用支配權牟利,買休者則規避正常婚聘程式。清代判牍集《刑案彙覽》揭示此類案件常伴隨家庭暴力或欺詐,反映法律對弱勢女性權益的間接保護傾向,亦受儒家“義利之辨”思想影響,斥其“以利壞禮”。
與現代術語的區分
需區别于當代“離婚補償”等合法財産分割。買休賣休的核心違法性在于以金錢交易直接觸發休妻結果,構成對婚姻制度的破壞性投機,而非對婚姻解除後經濟損失的補償。
參考資料
: 《元史·卷一百三·刑法志二》,中華書局點校本。
: 《大明律·戶律·婚姻》“出妻”條,法律出版社影印本。
: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第五章,商務印書館,引用清代買休賣休案例及司法立場分析。
“買休賣休”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用于描述通過錢財交易中斷婚姻關系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若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或曆史背景,可參考、2、6的高權威性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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