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羇管”。拘禁管束。《宋史·高宗紀四》:“丁酉,左朝奉郎 孫覿 坐前知 臨安府 贜污,貸死除名, 象州 羈管。” 明 王錂 《尋親記·賄押》:“ 周羽 殺6*人構禍胎,違條犯法臨邊界,他妻羈管方正家。”《明史·劉基傳》:“責 基 擅威福,羇管 紹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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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管"是漢語中較為專業的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指司法機關對特定對象實施的強制監管措施。該詞由"羁"和"管"兩個語素複合構成:
基本釋義
"羁"原指馬籠頭,《說文解字》釋為"馬絡頭也",引申為拘束、束縛之意;"管"本義為竹制樂器,後衍生出管理、約束等義項。二字合稱始見于唐代法律文書,據《唐律疏議》記載:"諸犯流應配者,三流俱役一年,若役滿,即于配所從戶口例,仍各加本犯二等羁管。"
現代應用
在當代司法實踐中,該術語特指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7條,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羁管需滿足"案情重大複雜""有妨礙偵查可能"等法定條件。
權威解釋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強制性管理措施"。《法學大辭典》則進一步說明:"區别于刑事拘留,屬于非羁押性強制措施,但限制人身自由程度較高"。
曆史演變
宋代《慶元條法事類·刑獄門》載有"編管人不得出城,月赴長吏廳呈驗",明代《大明律》完善為"發遣充軍者,該管官司常加羁管",可見該制度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連續性。
“羁管”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解釋:
主要用于古代法律或政治語境,描述對犯人或貶谪官員的限制自由措施,與現代“監禁”“軟禁”有相似性,但更側重行政管束屬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背景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宋史》《明史》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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