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女妓演習歌舞的人。《南史·沉約傳》:“嘗侍宴,有妓婢師是 齊 文惠 宮人,帝問識座中客不?曰:‘唯識 沉家令 。’”亦省稱“ 妓師 ”。 清 吳偉業 《讀陳其年刊江白下新詞》之三:“ 沉郎 莫作 齊 宮怨,唱殺 南朝 老妓師。”
“妓婢師”是一個較為罕見的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古代專門負責教導、訓練歌舞妓和侍女的女性教習人員。該詞由“妓”、“婢”、“師”三部分構成,分别代表其教導對象和職業身份:
妓:
古漢語中,“妓”最初指女樂,即以歌舞技藝為職業的女子(《說文解字·女部》:“妓,女樂也”),并非特指後世狹義概念。她們需接受專業訓練以服務于宮廷、官府或貴族宴飨。
婢:
指侍女、婢女(《說文解字·女部》:“婢,女之卑者也”)。她們在主人身邊侍奉,部分可能需學習禮儀、規矩或簡單技藝。
師:
意為教導者、傳授技藝的人(《說文解字·帀部》:“師,教人以道者之稱也”)。此處特指承擔教導職責的女性。
綜合釋義:
“妓婢師”即指在古代(尤其唐代教坊制度下)專門負責培訓歌舞妓(女樂)和侍女的女性教習。她們通常技藝精湛、經驗豐富,承擔着向年輕女子傳授歌舞、樂器演奏、禮儀規範、侍奉技巧等專業知識的職責,是維持宮廷或貴族娛樂、禮儀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專業人員。
權威來源參考:
該詞釋義主要依據古代字書、類書及曆史文獻中對相關職業的記載綜合推斷。其背景可參考記載唐代教坊制度的典籍,如唐代崔令欽《教坊記》、宋代《新唐書·百官志》等,其中詳細描述了宮廷中負責訓練樂妓、宮人的女官和教習的設置與職能(詳見相關曆史文獻)。
“妓婢師”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文獻中存在一定差異,但綜合權威性較高的資料來看,主要解釋如下:
妓婢師(拼音:jì bì shī)指古代教授女妓歌舞技藝的人,屬于特定職業稱謂。這一解釋在多個權威來源中被明确提及,例如:
部分低權威性資料(如、2)将其視為成語,解釋為“替人做事、缺乏主見的人”。但這一說法缺乏權威文獻支持,可能是現代誤讀或混淆其他詞語所緻,需謹慎采納。
主要用于曆史文獻或古典文學中,描述古代歌舞訓練者的職業角色。例如清代吳偉業的詩句“教曲妓師憐尚在”即引用了這一含義。
建議優先采納權威辭書(如漢典)及曆史典籍中的解釋,即“妓婢師”指古代教授女妓歌舞技藝的專職人員。若需引用成語類含義,需進一步考證可靠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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