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女妓演习歌舞的人。《南史·沉约传》:“尝侍宴,有妓婢师是 齐 文惠 宫人,帝问识座中客不?曰:‘唯识 沉家令 。’”亦省称“ 妓师 ”。 清 吴伟业 《读陈其年刊江白下新词》之三:“ 沉郎 莫作 齐 宫怨,唱杀 南朝 老妓师。”
“妓婢师”是一个较为罕见的古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指古代专门负责教导、训练歌舞妓和侍女的女性教习人员。该词由“妓”、“婢”、“师”三部分构成,分别代表其教导对象和职业身份:
妓:
古汉语中,“妓”最初指女乐,即以歌舞技艺为职业的女子(《说文解字·女部》:“妓,女乐也”),并非特指后世狭义概念。她们需接受专业训练以服务于宫廷、官府或贵族宴飨。
婢:
指侍女、婢女(《说文解字·女部》:“婢,女之卑者也”)。她们在主人身边侍奉,部分可能需学习礼仪、规矩或简单技艺。
师:
意为教导者、传授技艺的人(《说文解字·帀部》:“师,教人以道者之称也”)。此处特指承担教导职责的女性。
综合释义:
“妓婢师”即指在古代(尤其唐代教坊制度下)专门负责培训歌舞妓(女乐)和侍女的女性教习。她们通常技艺精湛、经验丰富,承担着向年轻女子传授歌舞、乐器演奏、礼仪规范、侍奉技巧等专业知识的职责,是维持宫廷或贵族娱乐、礼仪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专业人员。
权威来源参考:
该词释义主要依据古代字书、类书及历史文献中对相关职业的记载综合推断。其背景可参考记载唐代教坊制度的典籍,如唐代崔令钦《教坊记》、宋代《新唐书·百官志》等,其中详细描述了宫廷中负责训练乐妓、宫人的女官和教习的设置与职能(详见相关历史文献)。
“妓婢师”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在不同文献中存在一定差异,但综合权威性较高的资料来看,主要解释如下:
妓婢师(拼音:jì bì shī)指古代教授女妓歌舞技艺的人,属于特定职业称谓。这一解释在多个权威来源中被明确提及,例如:
部分低权威性资料(如、2)将其视为成语,解释为“替人做事、缺乏主见的人”。但这一说法缺乏权威文献支持,可能是现代误读或混淆其他词语所致,需谨慎采纳。
主要用于历史文献或古典文学中,描述古代歌舞训练者的职业角色。例如清代吴伟业的诗句“教曲妓师怜尚在”即引用了这一含义。
建议优先采纳权威辞书(如汉典)及历史典籍中的解释,即“妓婢师”指古代教授女妓歌舞技艺的专职人员。若需引用成语类含义,需进一步考证可靠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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