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举时代士人因犯法革去功名,后由于申辩而得以恢复,谓之“辨復”。辨,通“ 辩 ”。 明 沉德符 《野获编·鬼怪·奇鬼》:“ 吴 士 曹蕃 ,以礼经魁丁酉京兆,为座师 焦太史 所累被罚,来京辨復。”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神女》:“家中田产荡尽,而衣巾革褫,冀其可以辨復,於是携囊入郡。”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书痴》:“ 郎 既释,远求父门人书,得从辨復。是年秋捷,次年举进士。”
辨复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词汇,主要出现在古代科举与职官制度语境中,其核心含义为通过申辩或审查程序恢复原有的资格、身份或权利。以下从权威词典及文献角度进行详细解释:
指因故被取消科举资格(如生员身份)或革除官职者,通过正式申诉或官府审查,证明自身清白或符合条件后,重新获得原有功名、学籍或官职的行为。
例证:
“生员被黜革者,许具呈辩复。审实,准复学。”(《清史稿·选举志》)
科举制度中的辨复
明清时期,生员(秀才)若因涉案、品行不端等被革除功名,可向学政(省级教育主管)提交申诉材料(“具呈”),经核查属实后恢复学籍。此过程需提供证人、文书等证据,属官方复核程序 。
依据:《明会典·礼部·学校》载:“生员犯事黜退者,非实犯奸盗、诈伪,准辨复。”
职官体系中的辨复
官员因弹劾、失职等被罢免后,经吏部审查或自行申辩,证实处理不当或情节轻微时,可恢复原职或改任他职。
例:《清实录·康熙朝》载:“原任巡抚王新命,辨复得实,着补授河道总督。”
二字组合强调通过辩白实现身份复原,隐含程序正义与制度救济色彩 。
“辨复:申辩而得以恢复。多指科举时代生员等因故被革除功名,经申辩后恢复。”
“辨复为明代科举纠错机制,生员蒙冤被黜者可申诉学官复审。”
在学术研究中,该词偶用于描述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恢复被剥夺权益的历史案例,但已不作为现代汉语常用词汇 。
参考资料:
“辨复”是古代科举制度中的特定术语,其含义和背景可归纳如下:
基本词义
“辨复”指科举时代士人因犯法被革除功名后,通过申辩恢复原有身份的过程。其中“辨”通“辩”,即申辩之意。
制度背景
文献例证
历史意义
该制度体现了古代对士人权益的有限保障机制,允许通过合法途径申诉冤屈,但实际操作中多依赖官员裁量,成功率受社会关系和案情影响较大。
如需进一步考证文献细节,可查阅《野获编》《聊斋志异》等古籍原文,或参考汉典、百度百科等来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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