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闡明事理。 隋 王通 《中說·事君》:“ 房玄齡 問史,子曰:‘古之史也辯道,今之史也耀文。’” 阮逸 注:“辯道,約理明變。”
(2).巧僞之道。 明 葉子奇 《草木子·原道》:“‘人之為道而遠人。’ 子思 言此之時,佛氏之教未入中國,已慮其絶人倫、去人事,始謂之辯道矣;其慮可不謂遠已乎?”
辯道,漢語複合詞,由“辯”與“道”組合而成。《漢語大詞典》将其釋義為“辯論道理”或“論說學術主張”,在古典文獻中多指對哲學命題或倫理準則的思辨探讨。例如《荀子·正名》載“辯說也者,不異實名以喻動靜之道也”,即強調通過邏輯推演闡明事物本質。
該詞在道教典籍中特指闡釋教義的論說活動,如葛洪《抱樸子·内篇》所述“辯道三十卷,析玄微之理”。現代漢語中延伸出“通過論證闡明觀點”的語義,《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将其列為“通過邏輯分析表達見解”的書面用語。
構詞法層面,“辯”取《說文解字》“治也”之本義,段玉裁注“謂治獄也,引申為凡辯論之稱”;“道”據《爾雅·釋宮》初指道路,後引申為規律、學說。二字組合形成動賓結構,體現中國傳統思辨文化特征。
“辯道”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雙重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闡明事理
指通過辯論或論述,清晰表達觀點并揭示道理。例如隋代王通在《中說·事君》中提到“古之史也辯道”,強調古代史書通過辯論闡明事理。這一用法側重正面意義,體現邏輯性和說服力。
巧僞之道
指用詭辯或虛僞的言辭誤導他人。明代葉子奇在《草木子·原道》中批評某些學說“絕人倫、去人事”,稱其為“辯道”,帶有明顯的負面色彩。
不同文獻對“辯道”的解釋存在差異,需結合上下文判斷具體含義。如需進一步了解,可查閱《中說·事君》或《草木子·原道》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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