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苦主。命案中被害人的家屬。 老舍 《四世同堂》四九:“ 小崔太太 是哭主,當然得去認屍。”
“哭主”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需結合構詞法與民俗傳統理解。根據《漢語大詞典》,該詞由“哭”與“主”構成,其中“主”作名詞性語素,指代主導者或責任人。其具體釋義可拆解為以下三方面:
本義指喪禮儀式中的核心角色
在傳統喪葬習俗中,“哭主”特指逝者的直系親屬(如長子或長孫),需在治喪過程中承擔主持哭喪儀式、接待吊唁賓客等職責。此用法常見于華北、中原地區的方志記載,如《中國民俗文化大觀》所述,該角色需身着特定喪服,按固定儀軌完成哀哭、跪拜等流程。
引申為喪事主家的代稱
明清白話文獻中,“哭主”可轉指辦理喪事的家庭。例如《金瓶梅》第六十二回出現“衆哭主舉哀”的表述,此處即代指喪家全體親屬。這種用法強調家族在喪儀中的集體身份,多見于北方方言區。
戲曲術語中的特殊含義
在梆子戲等地方劇種裡,“哭主”專指以哭腔演繹悲情唱段的主角。據《中國戲曲曲藝詞典》記錄,此類角色需通過程式化的哭調展現人物情感,尤以秦腔《周仁回府》等劇目中的哭主形象最具代表性。
“哭主”是一個具有特定語境含義的詞語,根據權威資料和文學作品的使用,其解釋如下:
“哭主”即“苦主”,指命案中被害人的家屬。這一含義在法律或社會事件中常見,尤其在涉及刑事案件時,用于描述需要出面處理後續事宜的親屬。
詞源與結構
文學作品例證
老舍在《四世同堂》中寫道:“小崔太太是哭主,當然得去認屍。” 這裡的“哭主”明确指向被害人家屬身份。
與“苦主”的關聯
該詞為“苦主”的變體,二者含義相同,均強調被害者家屬在事件中的被動角色與情感狀态。
部分非權威資料(如)提到“哭主”有“主動退讓”的成語含義,但此解釋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可能為誤讀。建議優先參考權威詞典及文學作品中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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