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額的賦稅。 唐 韓愈 《論變鹽法事宜狀》:“如闕課利,依條科責者。”《宋史·職官志三》:“曰房地,掌諸州樓店務房廊課利,僧道免丁錢及土貢獻物。”
"課利"是漢語中具有曆史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官府通過稅收形式征收的利潤或利益。該詞由"課"與"利"兩個語素構成:
詞義解析
"課"本義為考核(《說文解字》),引申為按規定數額征收賦稅,《舊唐書·職官志》載"凡賦人之制有四……四曰課";"利"指利益、利潤。二字組合後特指政府通過行政手段征收的法定利潤。
詞源考證
最早見于宋代經濟文獻,《宋史·食貨志》記載:"諸路課利,歲有定額",指地方財政年度稅收目标。明清時期演變為商業稅種的代稱,如《明會典》所述"市肆門攤課利"即指商鋪營業稅。
現代應用
當代漢語中保留在曆史文獻研究及古代經濟制度論述中。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舊時指國家征收的賦稅和專賣利潤",中華書局《漢語大詞典》則強調其"官府通過專賣、稅收等途徑獲取的財政收入"特性。
權威解釋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古代漢語詞典》指出,該詞在唐宋時期特指鹽鐵酒茶等專營商品的政府利潤,與普通賦稅("租庸調")形成區别。上海辭書出版社《辭海》補充說明其包含"強制征課"與"壟斷經營"雙重屬性。
(參考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辭海》)
“課利”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定額的賦稅,具體解釋如下: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典》或《宋史》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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