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考查;詢問。《國語·晉語六》:“考訊其阜以出,則怨靖。” 韋昭 注:“訊,問也;阜,衆也;靖,安也。言内直謀相親愛,乃考問百姓,知其虛實,然後出軍用師,則怨惡自安息。”
(2).刑拷審訊。《後漢書·梁節王暢傳》:“ 豫州 刺史 梁相 舉奏 暢 不道,考訊,辭不服。”《文選·潘嶽<馬汧督诔>序》:“考訊吏兵,以檟楚之辭連之。” 張銑 注:“訊,問也……言考問軍吏兵士。”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獻二·王公家書》:“男赤心為國,奮不顧身,冒昧陳言,緻皇上震怒,拏送鎮撫司考訊。”
考訊是漢語中一個具有司法審訊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審問、刑訊等方式核查案情或追究責任。以下從詞典角度分層解析其釋義與用法:
兩字結合強化了“通過審問追查真相”的行為邏輯。
司法審訊
指古代官吏對涉案人進行審問、刑求以獲取口供或證據的行為。
例證:
《後漢書·卷四十六》載:“考訊囚徒,冤陷無辜。”
《明史·刑法志》提及:“凡考訊,必依法而行。”
追究查問
廣義可延伸至對事件、責任的嚴厲追查。
例證:
清人俞樾《茶香室叢鈔》雲:“官府考訊奸宄,務得實情。”
曆代律法(如《唐律疏議》)允許在特定條件下刑訊,但限制濫用。
過度依賴考訊易緻屈打成招,如《漢書·路溫舒傳》批判:“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
當代漢語中,“考訊”因帶有刑訊逼供的負面色彩,已極少使用,多見于曆史文獻研究。現代司法體系強調“零刑訊”,相關概念由“審訊”“偵查”等中性詞替代。
釋為“刑訊;拷問”
标注:“考,通‘拷’;訊,審問。即拷打審問。”
“考訊”是體現中國傳統司法特色的詞彙,其演變折射出法制文明的進步。研究該詞需結合古代律典與曆史語境,避免脫離時代背景的誤讀。
“考訊”是一個古漢語詞彙,主要包含兩種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指通過調查或詢問的方式了解情況。例如《國語·晉語六》中提到“考訊其阜以出,則怨靖”,意為通過考查百姓的實際情況來平息怨氣。此處的“考訊”強調對事實的核查與分析。
在司法或權力體系中,指通過拷打等手段進行逼供。例如《後漢書·梁節王暢傳》記載“考訊,辭不服”,即通過刑訊審問但未得到供詞。這一用法多涉及強制手段,常見于古代司法記錄。
如需具體文獻例證或擴展,可參考《國語》《後漢書》等古籍或相關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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