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戰時的法令制度。《漢書·司馬相如傳下》:“ 相如 為郎數歲,會 唐蒙 使略通 夜郎 、 僰 中,發 巴 蜀 吏卒千人,郡又多為發轉漕萬餘人,用軍興法誅其渠率。”
軍興法是中國古代在戰争時期實施的一種特殊法令制度,核心含義是國家為應對戰事緊急狀态,臨時頒布法令強制征調人力、物資以保障軍事行動的制度安排。其詳細釋義如下:
軍興法指戰争爆發時,朝廷通過強制性政令征發兵員、糧草、車馬等軍事資源的行為規範體系。“軍興”即軍事行動興起,“法”指配套的律令條文。該制度以戰時緊急狀态為合法性基礎,具有臨時性、強制性和時效性特征。
官府可不經常規程式征用民夫、糧秣、牲畜等資源,如《漢書·昭帝紀》載“軍興調發”即指此類行為(詳見中華書局點校本《漢書》卷七)。
對逃避征發者施以重刑,《唐律疏議·擅興律》規定“諸征人稽留者,一日杖一百”(參《唐律疏議》卷十六)。
戰時允許突破常規行政流程,宋代《武經總要》稱“軍興之際,務從簡速”(引自《武經總要·前集》卷十四)。
初見于《史記·平準書》“天子遣使虛郡國倉廪以赈貧,猶不足,又募豪富人相假貸,尚不能相救,乃徙貧民于關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餘萬口,衣食皆仰給縣官…費以億計,縣官大空。而富商大賈…冶鑄煮鹽,財或累萬金,而不佐國家之急”,後衍生軍興法令(據《史記》卷三十)。
《通典·食貨典》載唐代“凡軍行器物,皆于當州分番備充”,形成制度化征調體系(見《通典》卷六)。
清代《皇朝經世文編》收錄戰時“按畝加賦”“計丁抽兵”等軍興措施(參《清經世文編·兵政》)。
該制度雖保障戰時物資供給,但過度征發常導緻民生凋敝。明末《國榷》記載崇祯年間“三饷加派”緻“民不堪命”,成為農民起義誘因之一(引《國榷》卷九十七),體現了戰時法令與民生平衡的矛盾性。
文獻依據
本文釋義綜合古代典章、律疏及軍事專著,核心内容引自:
“軍興法”是中國古代在戰争時期實施的特殊法令制度,主要用于規範戰時秩序、調配資源及處理相關事務。以下是詳細解釋:
“軍興法”指戰時的法令制度,其核心是應對軍事行動中的緊急需求,強調對人員、物資的強制征調,以及對違反軍令者的嚴厲懲處。
宋代詩人嚴羽在《庚寅紀亂》中提及“軍興法律在,進退非得專”,側面反映了軍興法在戰時的權威性和不可違抗性。
“軍興法”是中國古代軍事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戰時政權對社會的強力控制。其具體内容可能因朝代和戰事需求有所差異,但核心目标始終是保障軍事行動的效率與秩序。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查閱《漢書》原文或相關曆史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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