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漢 王侯、郡守府邸中所設的監獄。屬大鴻胪。《漢書·宣帝紀》:“曾孫雖在襁緥,猶坐收繫郡邸獄。” 顔師古 注:“ 如淳 曰:‘謂諸郡邸置獄也。’據《漢舊儀》,郡邸獄治天下郡國上計者,屬大鴻臚。”
“郡邸獄”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源自中國曆史文獻,主要指郡一級行政單位設立的監獄或官署附屬的羁押場所。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詳細解釋其含義、構成及曆史背景,确保内容專業、權威。
“郡邸獄”由三個字組成:
因此,“郡邸獄”整體意為郡級官府設立的監獄,主要用于羁押地方罪犯、待審囚犯或政治犯。在曆史語境中,它區别于中央監獄(如廷尉獄),強調其地方性和行政從屬性。
在秦漢時期,“郡邸獄”作為地方司法體系的一部分,常見于郡守(郡的最高長官)管轄下。其功能包括臨時羁押、初步審訊和執行輕刑,反映了古代中國“郡縣制”下的法治結構。例如,漢代文獻記載,“郡邸獄”多設在郡治所在地,由郡尉或獄吏管理,囚犯多為地方案件涉及者。詞彙的演變體現了古代監獄制度的層級化:中央有“诏獄”,郡級有“郡邸獄”,縣級有“縣獄”。
從漢語詞典角度看,該詞屬于曆史專有名詞,現代使用較少,但在研究古代法制史時具有重要性。它凸顯了“郡”作為行政實體的權威性,以及“獄”作為懲罰機構的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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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多個來源的考證,“郡邸獄”是漢代特有的一種監獄形式,其定義、功能和曆史背景可歸納如下:
郡邸獄是漢代在京都長安設置的臨時羁押場所,主要存在于諸侯王、郡守及各郡國的邸舍中。其特點體現在:
郡邸獄由中央機構大鴻胪(九卿之一,主管諸侯及邊疆民族事務)管轄。這一隸屬關系體現了漢代對宗室及地方官員的特殊管理方式。
《漢書·宣帝紀》記載了典型案例:漢武帝曾孫劉詢(即漢宣帝)在襁褓中因“巫蠱之禍”受牽連,被收押于郡邸獄,并由廷尉監(司法官員)直接監管。此例表明,郡邸獄可能用于涉及皇室或重大政治案件的特殊關押。
有學者提出,郡邸獄的運作形式可能類似軟禁,如漢宣帝幼年被拘時,實際是限制在自家邸舍的特定區域,而非傳統牢房。此外,其設立時間與存續期暫無明确史料記載,部分功能可能與其他監獄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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