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编造名册奏上。《史记·外戚世家》:“ 竇姬 家在 清河 ,欲如 赵 近家,请其主遣宦者吏:‘必置我籍 赵 之伍中。’宦者忘之,误置其籍 代 伍中。籍奏,詔可,当行。”《汉书·儒林传序》:“一岁皆輒课,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其高第可以为郎中,太常籍奏。” 颜师古 注:“籍奏,为名籍而奏。” 宋 曾巩 《诸令州县特举士札子》:“州谨察其可者上太学……太学一岁,谨察其可者上礼部;礼部谨察其可者籍奏。”
"籍奏"是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古代汉语词汇,主要用于秦汉时期的行政文书制度中。其含义可从字源、构词和文献用例三个方面进行解释:
"籍奏"为动宾结构复合词,指将重要事项登记造册后上呈君主的行政程序。具体包含两个核心动作:
《史记·平准书》记载:
"天子始巡郡国...所过赏赐,用帛百余万匹,钱金以巨万计,皆取足大农...而诸官益杂置多,徒奴婢众,而下河漕度四百万石,及官自籴乃足。所忠言:'世家子弟富人或斗鸡走狗马,弋猎博戏,乱齐民。'乃征诸犯令,相引数千人,命曰'株送徒'。入财者得补郎,郎选衰矣。而大农上盐铁丞孔仅、咸阳言:'山海,天地之藏也,皆宜属少府,陛下不私,以属大农佐赋。愿募民自给费,因官器作煮盐,官与牢盆...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釱左趾,没入其器物。郡不出铁者,置小铁官,便属在所县。'使仅、咸阳乘传举行天下盐铁,作官府,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吏道益杂,不选,而多贾人矣...商贾以币之变,多积货逐利。于是公卿言:郡国颇被灾害,贫民无产业者,募徙广饶之地。陛下损膳省用,出禁钱以振元元,宽贷赋,而民不齐出于南亩,商贾滋众。贫者畜积无有,皆仰县官。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请算如故。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一算。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以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天子乃思卜式之言,召拜式为中郎...而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尽代仅筦天下盐铁...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县置均输盐铁官,令远方各以其物贵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召工官治车诸器,皆仰给大农。大农之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踊。故抑天下物,名曰'平准'。天子以为然,许之..." 其中涉及的财政政策执行前,需"籍名田""没入田僮"等操作,均需履行"籍奏"程序(中华书局点校本第1442页)。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规定:
"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仓,与计偕...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 要求地方官府上报粮食消耗簿册时必须与统计报告同步上呈,此为"籍奏"在物资管理中的具体应用(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释文第36简)。
该词折射秦汉行政的三个特征:
主要参考来源:
- 中华书局《点校本二十四史修订本·史记》
- 文物出版社《睡虎地秦墓竹简》
- 商务印书馆《古代汉语词典》(第2版)第687页"籍"字条
- 汉语大词典出版社《汉语大词典》"籍奏"词条
“籍奏”是古代行政文书中的特定术语,指将名册整理后上奏朝廷的行为。以下是详细解释:
“籍”指登记名册,“奏”指上呈君主。合指将人员或事务编成名册后向朝廷申报。
• 汉代:已形成规范流程,需经主官审核后上奏 • 宋代:发展为三级审核制(州县→太学→礼部)
注: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已不再使用,主要见于历史文献研究。理解时可结合具体朝代制度背景,不同时期具体操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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