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廢疾;殘疾。謂肢體、器官或其功能有嚴重缺陷。《周禮·地官·族師》:“辨其貴賤老幼癈疾可任者。” 賈公彥 疏:“癈疾,謂癈於人事疾病,若今癃不可事者也。” 唐 韓愈 《原道》:“鰥寡孤獨癈疾者有養也。”《資治通鑒·齊明帝建武元年》:“時上長子 晉安王 寳義 有癈疾。” 胡三省 注:“痼疾不可復用為癈疾。” 清 唐孫華 《恕堂再次前韻見贈複次韻答之》:“詩家癈疾不可起,借君妙手加攻砭。”
(2).指殘疾的人。《元典章·刑部三·不睦》:“ 羅二 左手腕骨斷,已成癈疾。”
癈疾(現規範寫作“廢疾”)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如下:
指身體機能嚴重缺損或喪失的疾病,特指導緻肢體殘障、喪失勞動能力的病症。古代文獻中多指聾、啞、盲、肢體殘疾等無法治愈的終身疾患。例如:
《周禮·地官·大司徒》載:“以保息六養萬民……五曰寬疾”,鄭玄注:“寬疾,若今癈疾不可事者,舍之。”
傳統醫學将“廢疾”歸類為不可逆的嚴重殘疾:
當代法律延用“廢疾”概念,但歸類更細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将殘疾分為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多重殘疾七類,與“廢疾”内涵高度重合。
權威參考文獻:
“癈疾”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種含義:
指肢體或器官的嚴重殘疾
該詞最早見于《周禮·地官·族師》,其中提到“辨其貴賤老幼癈疾可任者”,東漢學者賈公彥注解為“癈疾,謂癈於人事疾病,若今癃不可事者也”,即因身體缺陷無法從事勞動的人。唐代韓愈在《原道》中亦提到“鰥寡孤獨癈疾者有養也”,強調對這類群體的關懷。
代指殘疾之人
如《元典章·刑部三·不睦》記載“羅二左手腕骨斷,已成癈疾”,此處直接以“癈疾”描述肢體殘疾的狀态。
補充說明:
以上解釋綜合自古代文獻用例及訓诂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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