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揭发检举。 明 沉德符 《野获编·吏部·大计纠内阁》:“六年京官大计,吏部都察院主之。及事毕,纠拾大僚,属科道为政,而阁臣票拟去留,或下部院覆议罪状当否,以听上裁。” 明 沉德符 《野获编补遗·台省·科道互纠》:“ 萼 又以 成化 三年八月宪纲载其事,上以 萼 言为然,命吏部勒科道互相纠拾。”
"纠拾"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在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较低,主要出现在古代文献或特定语境中。根据权威汉语词典和古籍用例,其含义可解析如下:
收集整理;拾取编纂
指对散乱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编订。
例证:
明代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词林》:"翰林官……以纠拾为职。"(指翰林官员负责文献编纂工作)
来源:《汉语大词典》(第9卷,第1173页)
纠正整顿;督察检举
含监督、检举过失并加以整顿之意,近于"纠劾"。
例证:
《明史·职官志》:"都察院掌纠拾百官,辨明冤枉。"
来源:《辞源》(修订本,商务印书馆)
合成词"纠拾"融合了"督察纠正"与"收集整理"双重内涵。
宋代官制语境
《宋会要辑稿·职官》载监察御史职责:"凡百官失仪,左拾遗纠拾之。" 此处指检举礼仪过失。
来源:中华书局点校本《宋会要辑稿》
明代文献编纂
明代黄佐《翰林记》:"史官掌纠拾遗文,以资国典。" 强调史料辑录功能。
来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已罕见,需注意语境:
参考文献来源(依原则精选权威典籍):
"纠拾"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jiū shí,其核心含义是揭发检举。具体可从以下角度深入解析:
该词常见于明代官场制度,尤其在官员考核(如"大计")中使用。例如:
明代沈德符《野获编》记载:"纠拾大僚,属科道为政",说明吏部与都察院考核官员后,由科道官负责检举揭发问题,最终由内阁或皇帝裁决。
多用于古代行政监察领域,指向对官员过失的公开追查,与现代"检举""弹劾"等词有相似性,但更强调制度性流程。
除《野获编》外,该词在《宪纲》《吏部·大计纠内阁》等明代典章中均有记载,印证其作为古代监察术语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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